612基金案 控方指組織涉眾籌交易多達4億元 須受社團條例監管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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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榮休樞機陳日君、藝人何韻詩等6名與612人道支援基金相關人士,涉未有在指定期限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案件,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612基金非屬《社團條例》附表中被剔除的類別,故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否則社團的幹事則屬犯罪。控方又指612基金舉辦公眾籌款等活動,當中牽涉4億多交易,故須受《社團條例》監管,以讓公眾知道組織的合法性。

6名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被票控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名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守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中6名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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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慈善為目的的信託才可獲豁免

主控官今作陳詞時引述《社團條例》,指任何本地社團在其成立後,須在一個月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社團的幹事則屬犯罪,雖然附表中有提及,若該信託屬公眾性質,並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將不適用於該條例。辯方未有爭議612基金並非純粹以慈善目的而成立,認為屬於條例適用的組織。

翛例的立法原為包括保護社會秩序

控方續指,《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用以規管,並具預防性性質,以保護社會秩序安全。此條例於1911年訂立,之後作出多次修訂,期間社團條例的定義未有大改變。若這條例的定義與公共秩序、安全,甚至與國家安全有關,應以廣泛及有彈性的方式。

涉及交易高達4億元

主控官又指,612基金舉辦公眾籌款等活動,姑勿論其性質如何,當中牽涉4億多元的交易,認為須受《社團條例》監管,以讓公眾知道組織的合法性,從而取得組織資料。

組織一直持續運作但無作申請

控方午後進一步論證,指「612基金」的背景,最初於2019年6月15日臨時成立,名稱為「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由成立至解散均有其連續性,期間有召開記者會及籌款活動,可見基金非單單金錢和紙張合約,而是「活生生」在條例下的組織,更重要的是它與公眾及其他組織有交易往來。控方強調,本案屬持續性控罪,612基金並非遲了申請,而是由始至終均沒有申請,即使612基金非於6月15日成立,對控罪內容沒有影響。

有章程組織等符合社團定義

控方續指,有被告出席於6月15日基金成立的記者會,以交代信託人已組成、介紹組成成員身份、基金內容,並向公眾表示已開始接受捐款。「612基金」有組織名、共同目的、章程、規則、實際運作、人員委任、商戶權利及義務、以組織名義與公眾有交易來往、定期集會、辦公地點,法庭可依賴以上指標推斷出「612基金」符合條例下一人以上的社團定義。

辯方將於下周一(31日)作陳詞,裁判官料約11月25日裁決。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