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區選參選人未提交選舉申報書 1稱以為申資助才要交 認罪候判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兩名曾參與2019年區議會選舉並落敗的候選人,涉嫌未按法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從而被廉政公署拘控,案件今(31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兩人均承認控罪,其中一人稱,以為要申請資助才要遞交,另一人則稱不知有關規定。裁判官溫紹明把案押後至2月22日判刑,以候二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兩被告准保釋候判。

兩名被告:胡健南,44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歲,健身教練;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1)條。

兩名被告。(詳看下圖)

胡稱以為要申請資助才要遞交

兩名被告均承認沒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其中胡稱他以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申請選舉資助,由於他未能取得足夠票數以申請選舉資助,因而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王則聲稱不知道有關規定,並把所有選舉工程事宜交由選舉代理人胡健南處理。

兩人均有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均有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他們於同年10月16日遞交表格,選舉則於該年11月24日舉行,其中胡在東區漁灣選區參選,王則在環翠選區參選。胡同時為王的選舉代理人。二人報名時有接獲候選人資料冊,當中有提醒他們須呈交選舉申報書。他們須於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

曾向高院申請延後提交被拒

選舉事務處於上述法定限期內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二人之後分別向高等法院申請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的命令,高院於2022年8月及9月拒絕向二人的申請。廉署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上星期落案起訴兩名被告。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兩名被告所涉及的選舉開支只有約5000元,亦沒有動機干預選舉,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ESCC 222,22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