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跳工|工會憂難保障受苛待外傭 籲加強罰則打擊中介

撰文:陳葆琳
出版:更新:

政府擬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訂明職業介紹所不應以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在職的外傭提早終止合約。有外傭工會代表認為,處方提出修訂所用字眼並不清晰,未有合理介定何謂外傭受僱主「苛待」才屬特殊原因可提早終止合約,又提及外傭對著中介公司「冇say」,不少中介公司扣留外傭護照及合約,儘管加強巡查最後至有少數中介公司被「除牌」,認為應加強對中介公司的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及勞工處初步建議,《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應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現行政策,除了因僱主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而提早終止合約,又或有證據顯示外傭曾受苛待或剝削等特殊原因,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申請,通常不會獲批,亦建議訂明不應以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在職外傭提早終止合約。

工會指修訂令外傭受苛待不敢出聲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代表葉沛渝今日(17日)接受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指,去年6月已與勞工處開會討論修例,當時處方回覆稱正在檢討,但之後未有再與工會商討。她對於當局打擊外傭「跳工」感到無辜,並指事實上有些情況僱主是剝削外傭,惟政府修例使用的字眼模糊,未有定義何謂「苛待」,憂慮修例會令到外傭被剝削後亦不敢出聲。

如果僱主叫個外傭一日到黑做嘢,每日得一片麵包、三餐得一片麵包、兩杯水,瞓幾個鐘頭咁樣,又係咪可以接受外傭有轉換工作嘅權利,可以去避免呢啲剝削呢?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代表葉沛渝

她表示,外傭轉工需要面對相當大的成本,失去工作亦會失去居所,並隨即沒有收入,甚至由於需繳付中介費而需要借貸,這些費用之後亦需償還,「大部份情況,冇乜必要底下,先至會諗,真係頂唔信先至會轉工」。

政府擬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訂明職業介紹所不應以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在職的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資料圖片)

葉沛渝認為,勞工處覺得《職業介紹所守則》行之有效是自我感覺良好,早前該會亦有調查顯示百分百中介公司違反守則,政府應修例加強對於中介公司的罰則,雖然該處有加強巡查,但實際被「釘牌」的數量很少,與外傭實際面對中介公司剝削的情況不成正比。

外傭對中介公司「冇say」

今次《守則》修訂亦包括訂名介紹所不可索取或保留外傭的僱傭合約,迫使外傭支付或償還款項。葉沛渝認為,相關修訂只屬皮毛,外傭及僱主均受中介公司控制,外傭追究或遭中介公司報復,認為外傭初來報到就算被扣留相關文件亦不知可以如何處理,對著中介公司「冇say」。

她又提及,大部份中介公司收取護照及合約後會「扯貓尾」,推卻文件由僱主保管及不在辦公室,令外傭十分困難才能取回相關文件,倘不加強對中介公司的罰則,不會解決相關情況。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表示,大部份中介與外傭會與面試及溝通,了解其真實情況,認為修訂守則保障僱主亦屬合理。(資料圖片)

僱主:教識外僱做嘢又炒老闆魷魚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則指,外傭來港工作不需任何支出,機票和身體檢查費用均是由僱主支付,「僱主唔會立亂終止合約,唔想㗎,極度不想」。她又提及,僱主教導來港外傭亦不容易,亦要為其辦理手續,香港變成外傭訓練的場地,僱主亦是其導師,「教識你做嘢,跟住你又炒老闆魷魚,咁僱主又有啲咩可以保障自己呢?」

她又指,外傭來港工作前簽署合約等同承諾,保證做足兩年工作才離開,屬僱主及外傭的保障,倘獲聘請前列明具備適合條件,但實際情況並不是如此,則屬虛報,僱主終止合約亦屬合理。另外,中介公司亦有責任,因為大部份中介與外傭會面試及溝通,了解其真實情況,認為修訂守則保障僱主亦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