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健仔等參與暴動後一同潛逃 馮清華認罪 官斥後果自招判囚4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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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男學生馮清華參與2019年十一於荃灣的暴動,及後連同當日中槍的「健仔」曾志健,在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協助下,藏匿517天,在北潭涌準備登船赴台時被截獲。馮承認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求情稱潛逃日子「不見天日」,猶如軟禁,被捕無疑是一種解脫。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彭亮廷指,馮雖不是潛逃計劃策劃人,但不認為他稱潛逃日子猶如軟禁作為求情因素,即使他是受人唆擺才會潛逃,但若沒有他的首肯也不會出現窩藏情況,直言這些後果是他自己招致,判他入獄4年。

被告馮清華(24歲),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參與暴動;及於2020年10月某日至去年7月13日期間,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及完成對他和另外3人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

被告馮清華求情稱潛逃日子猶如軟禁,被捕是解脫。(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暴動當日參與者非即興加入

彭官判刑時,首先處理暴動罪,他指2019年10月1日荃灣暴動當天,約有200名示威者癱瘓整條海壩街,他們大部份均是身穿黑衣,戴上防護裝備,當中包括馮在內,可見他明顯有備而來,而非即興加入。暴動期間,示威者時而推進,時而後退,更先後向警方投擲6枚汽油彈,並兩次燃點物品製成「火場」阻止警方推進,反映他們有一定策劃組織。及後,馮和另外數人被捕,消防到場撲火,其他示威者繼續躲藏在消防車後掟汽油彈,公然挑戰警方執法和法治。

暴動罪判囚43個月

彭官續指,雖同意辯方求情稱,馮參與暴動沒有特定政治意圖、沒有攜帶武器、並非領導角色等,但認為辯方似乎只著重馮的個人行為及角色,迴避當天暴動的整體模式、參與人數等因素。彭官引述,另一法官在處理這宗暴動案其他被告的判刑時,以4年半監禁作起點,但就著本案暴動規模、嚴謹組織及持續時間而言,起點應該更高,惟考慮到一致性問題,馮的判刑不會高於4年半。此外,馮是在潛逃後才認罪,給予1/3全額刑期扣減於理不合,只會給予1/5扣減,故就暴動罪判囚43個月。

不接納馮稱潛逃日子如同軟禁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彭官接納馮不是潛逃計劃策劃者,但不接納辯方稱馮潛逃日子如同軟禁作為求情理據。即使馮是受人唆擺及慫恿,但是歸根究底,若非得到他的首肯,便不會有窩藏的情況發生,直言這些後果是馮自己招惹回來。另馮因替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被還押小欖中心,彭官認為懲教署希望提供更高保護才會有此安排,辯方卻投訴這會剝削親友探訪自由,實在說不過去。

潛逃案判囚10個月

彭官又指,根據十二港人潛逃案,該案法官考慮到被告早前已在內地服刑,以監禁15個月作起點,但這項因素並不適用於本案,因馮尚未登船離境已被截獲。惟彭官考慮到馮過往沒有案底,而且這項控罪可獲全額1/3扣減,遂就此罪判囚10個月,其中5個月與暴動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馮的兩項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同案其他被告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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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在逃跑時被捕

案情指,2019年10月1日,約有200名示威者在荃灣集結堵路,投汽油彈及易燃液體縱火,形成「火線」。雙方對峙20分鐘,其後警方展開驅散,馮與逃跑時被捕。他其後被控暴動罪,獲法庭保釋,但未有依期應訊,遭發拘捕令。

在升旗易得道協助下潛逃

2020年10月,馮與曾志健等三人,在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有關人士協助下,前往美國駐港澳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但不成功。自此,馮等四人藏身不同地方,包括多個位於荃灣和葵涌的酒店,期間涉案頻道有關人士多次表示,正進一步安排將他們非法偷運出香港,又替他們製作多條影片籌集資金。

被告馮清華與「健仔」曾志健於2019年10月1日參與荃灣衝突,期間健仔中槍。(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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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潭涌登船時被警截獲

及至2022年7月13日,馮等四人前往北潭涌,打算登船前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採取行動,在北潭涌附近截停他們,馮被搜出攜帶1萬元新台幣、地圖、switch連遊戲卡等。

辯方指被告當年一腔熱血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指,馮「一腔熱血」參與暴動,因誤信他人,以為可以逃過法律制裁,但潛逃日子並不好受,猶如軟禁,雖說是他咎由自取,但他亦付出很大代價。對馮來說,被捕無疑是一種解脫,他亦主動協助警方調查,懲教署為提供更多保護,安排他還押於小欖精神病中心,不曾獲「放風」。

案中另涉4名被告,包括曾志健、王愷銘、黃姓男生及葉豪,已排期9月28日及10月4日處理。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 DCCC 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