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偷醉漢手機稱:攞咗你啲嘢 官稱或受酒精影響裁罪脫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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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員涉在酒吧消遣後,在路邊偷取一名醉漢的iPhone 14 Pro,他否認盜竊罪受審,庭上揭他被捕後聲稱,因見醉漢不省人事,他自覺身為警員,有責任保障醉漢最貴重的財物,又指曾向醉漢說:「我攞咗你啲嘢,o唔ok?」案件今(9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當時雖醉酒但非「醉到唔知做緊乜」,認為其行為十分可疑,不過觀乎閉路電視片段,被告當時走路「腳步浮浮」,亦不能行直線,無法排除他或受酒精影響,故裁定他罪脫。

被告蘇志華(56 歲,退休警員),被控於 2023年4月8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25至31號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11,099元。

被告蘇志華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不成立。(凌子淇攝)

遇警截查稱執番嚟

葉官裁決時指,截查警員供稱在被告身上發現兩部手機,但他無法解鎖涉案手機,被告隨即表明「伙記」身份,及後下跪求饒指:「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咗部電話。」並稱若被妻子發現會「家破人亡」。但警員在庭上陳述固中細節時曾經改變說法,改稱是被告在他問及手機是否「執番嚟」後才表露「伙記」身份,惟此版本與在場另一警員的說法不同。

官指警員陳述時有不同說法

葉官續指,警員承認拘捕被告後沒有紀錄他曾說:「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咗部電話。」雖然警員曾在等警車時與被告對話,但稱因內容不重要而沒紀錄,也不記得對話細節。葉官認為,警員在陳述重要事項時有不同說法,導致法庭無法掌握事件經過。

辯方指被告好心做壞事

辯方力陳被告只是「好心做壞事」,用了不尋常方法替人保管財物,但沒有任何不誠實意圖,若他存心偷竊應會悄悄靠近事主,不會像案發時那般多次拍打事主。葉官不認同此說法,指被告可能是想確認事主睡了或不清醒才會拍打他。

官指被告腳步浮浮相信受酒精影響

葉官認為,被告當時的確醉酒,但:「唔係醉到唔知(自己)做緊乜。」正確說法應是他受到酒精影響。觀乎案發閉路電視,被告離開酒吧時需人攙扶,腳步浮浮且未能走直線,憑著這些身體語言可判斷,他當時有機會受到酒精影響。再者,警員當時聞到被告身上有酒氣,不確定他有否喝醉,故拘捕他沒有即時施行警誡。

行為可疑卻未足作不可抗拒的推論

葉官接納被告當時清醒程度和行為有機會受到酒精影響,雖認為他當日的行為十分可疑,但無法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他當時存心偷竊,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34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