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辯方投訴控罪日期含糊 指控方執到咩就釘咩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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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案,今(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指梁由收款到被捕的4年來一直隱瞞立法會,嚴重性隨時間增加; 辯方卻反駁,控方講不出梁的行為在哪個確實日子嚴重到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猶如漁翁撒網,「執到咩就釘咩」。法官要求控方就此回應,押後至下周一聽取控辯陳詞。

主控黎婉姬稱控罪的嚴重性,會隨着隱瞞申報的時間越長而增加,但控方會以拘捕梁國雄的2016年6月23日為控罪完結的日期,即本案中梁的犯罪行為由收款開始長達4年。

李柱銘則批評控方漁翁撒網,沒有澄清本案的控罪元素和日期,亦即在何年何月何日控方認為梁國雄沒有申報利益的做法,已經嚴重得足以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李稱控罪直到2016年6月23日,說法很難接受,控方的取態是「執到咩就釘咩」。

梁國雄下周一須到另一法庭應訊

法官要求控方就此回應,押後至下周一聽取控辯陳詞。梁國雄下周一早上要先到東區法院應訊,就去年立法會在討論橫洲發展期間,他涉嫌搶走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致會議中斷一事出庭,其後才返回區域法院受審。

控罪指,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元的款項。

案件編號: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