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鄒幸彤就被拒加入案件提上訴再敗 官指鄒並非被告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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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再想以訴訟或被告身份加入案件,早前就被法庭拒絕決定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健強今(13日)午頒判辭再拒絕其申請,並稱早前已向鄒表明,她沒有從事禁令受禁行為,她並非「被告」,但鄒可用「介入者(intervener)」身份加入案件,但鄒拒絕這樣做。陳官直言指鄒的決定令人遺憾,並導致法庭需要大費周章地處理這項程序爭議,下令她需支付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人。陳官早前拒向律政司批出臨時禁制令,指禁令針對的行為本已屬刑事罪行,在本港穩健的法律制度下,質疑當局再藉民事禁制令的實際用途。律政司已就決定提出上訴,案件排期下周二(19日)聆訊。

鄒幸彤想以訴訟方或被告身份加入案件,但法官指他未有觸犯禁令,並非被告。

鄒欲以訴訟方及被告身份介入

鄒幸彤目前正因支聯會顛覆案被還押,她今年7月去信法庭,表明希望以「訴訟方(party)」及「被告(defendant)」身份介入禁令案,陳官已於10月31日駁回其申請,並指即使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也不代表任何人聲稱是為公眾利益發聲,便可自動成為訴訟方。鄒不服決定,再於上月底提出上訴。

曾建議鄒加入訴訟申請

陳官今在判詞開首提到,法庭曾提議鄒「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令人遺憾的是,鄒拒絕這樣做,導致法庭需要大費周章處理這項狹隘的程序議題上。由於上訴聆訊將於數天內進行,法庭決定簡要地處理鄒是次上訴申請 。

非被告也可用介入者身份加入

鄒上訴稱法庭不應只「聽取一方說法」,陳官認為鄒早已表明不是被告,沒有從事禁令受禁行為,即使她不是「被告」仍可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份加入本案,問題是她拒絕作此申請,法庭並沒剝奪她作表述的權利。

鄒提出的理據無助其申請

鄒另一理據指禁令內容並非容易理解,陳官表示正如他在駁回律政司申請的判辭所言,他雖同意禁令內容難以理解,但鄒申請介入本案期間一直有法律代表,她應該清楚自己並非被告,法庭看不到這項理據對她的申請有何幫助。

沒觸犯禁令但想加入須作訴訟申請

陳官又引英國法院案例指,倘若一個人欲加入一場禁制令訴訟,但又沒有觸犯涉案禁令,他便須作「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否則不能加入訴訟。考慮上述因素後,陳官駁回鄒的上訴申請,並令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8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