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炒副校|校董會:無按規程24「好的因由」免任 因非紀律處分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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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改組的中大校董會周三突然即時解僱副校長(行政)及秘書長吳樹培,處理手法引起爭論。校董會今日發聲明補充,稱解僱決定是根據大學與吳樹培的僱傭合約條款,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傭關係。校董會又稱,大學不基於中大條例《規程》第 24條、即基於「好的因由」免任吳樹培,是因為有關程序不屬於紀律處分,強調校董會成員審視過相關書面資料,包括吳就引起關注行為的詳細解釋和陳述的抗辯。

吳樹培對個別校董及社會人士,保留作出追究的法律權利。(資料圖片)

有關中大校董會決定終止吳樹培先生與中大僱傭關係之補充說明全文:

1. 該決定是根據大學與吳先生的僱傭合約條款,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來終止僱傭關係。

2. 有關程序不屬於紀律處分。

3. 校董會成員審視過相關書面資料,當中包括吳先生就其引起關注的行為舉措所作出的詳盡解釋和陳述的抗辯

4. 校董會認為他們就其行為舉措所關注的問題確實,對吳先生能以良好管治原則履行職責及繼續積極支持校董會工作失去信心。因此,校董會議定,根據吳先生的僱傭合約條款,應即時終止他與大學的僱傭關係。

5. 校董會的決定並非基於中大條例《規程》第 24 條(基於「好的因由」免任),因這含有紀律處分性質。

6. 大學並不受限於使用《規程》第24條來終止與吳先生的僱傭關係,因為第24 條第6 段中明確表明:「如其聘任另有條款則不在此限」,吳先生的僱傭合約已包含在「另有條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