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收緊|基本法賦新聞自由 江玉歡:點解採訪基本權要人批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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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今(8日)起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傳媒查車牌有別以往經系統即時取得車主資料,需要先提交書面申請,列明申請人的身份詳情,提供充份理據及陳述等,由運輸署署長審核,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才批准。

措施一推出,惹來傳媒業界不少反對聲音。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8日)指出,基本法27條列明新聞自由,這是一個基本權利,不明白署長為什麼有這麼大權利去決定,「如果係基本法27條賦予咗我嘅基本權利,點解要人批?」她質疑,新措施無諮詢,擔心措施會影響記者採訪,重申運輸署應要賦予權利予記者提取資料、設立指引定義何為公眾利益及有上訴機制,未來將繼續與運輸署及立法會繼續跟進事宜。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指出,基本法27條有列明採訪權是一個基本權利,不明白署長為什麼有這麼大權利去決定(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就運輸署今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江玉歡在電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自己在推出新措施後看過終院就蔡玉玲案的裁判,當中提及基本法27條列明市民享有採訪自由,而私隱條例亦列明在記者採訪都有例外,故不明白署長為什麼有這麼大權利去決定,「(採訪)喺基本法係一個基本權利,點解突然𠵱個基本權利,會由一個署長有大嘅權利去批我有無?」

她又指,記者車牌查冊多年,亦沒有出現記者查冊後亂用資料的例子,不明白為何私隱條例列明在記者採訪有例外,車牌查冊仍需收緊,「如果係基本法27條賦予咗我嘅基本權利,點解要人批?」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第27條

她又質疑, 以蔡玉玲案例,亦要經過多番審訊才可有結果,不明白為何運輸署署長有這麼大權利去決定何為公眾利益。她續指,自己亦有翻查過海外例子,紐西蘭就有為公眾利益訂立不同指引,要求機關需考慮不同的因素,相反香港則沒有,只是說要畀資料,沒有上訴機制、沒有審批時限的造法不太理想,「唔發牌都可以上訴,點解𠵱加(查冊)唔可以上訴。」

她亦批評,車輛查冊新措施推行極急,1月5日宣布三日後就推出,質疑署方未有問過業界同立會議員,冀運輸署在表格中設「新聞報道」選項予記者採訪。她又指,即使做不到,亦應要賦予權利予記者拿資料、有指引定義何為公眾利益及有上訴機制,未來將繼續與運輸署及立法會繼續跟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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