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終極上訴得直 記協歡迎裁決:被捕一刻已是錯誤決定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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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遭罰款。蔡玉玲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後敗訴,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天(5日)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並撤銷各項定罪。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歡迎有關裁決,指終審法院肯定了當時蔡玉玲在調查2019年7月21日的事件中是正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又認為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指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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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今日(5日)表示,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縱然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在必要時可能會受到限制,惟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從一開始就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

記協認為終審法院肯定了當時蔡玉玲在調查2019年7月21日的事件中,是正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認為法庭在裁決上訴人是否有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時,須予以考慮這一事實。

記協對有關裁決表示歡迎,認為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指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又指記者為查車牌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進行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和監察的作用。

不過記協亦指雖然蔡玉玲上訴得直,惟整個案件足以反映業界艱難的現況,案件中唯一值得慶賀的是讓一名本來無罪的新聞工作者終獲得無罪的宣判,記協亦促請政府當局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則指,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該會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表示,歡迎有關裁決,形容終審法院的裁決為應有之義。工會提到,終院在判詞中肯定言論及新聞由受憲法保護,並認同相關報道是真誠的新聞調查,還蔡玉玲和《鏗鏘集》時任團隊遲來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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