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秘密 公務員工會:勿帶機密資料回家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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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建議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囚10年,特首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國家秘密認定問題而發出證明書,又建議特首可向政府任何公務人員,就維護國安相關工作發布行政指令,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表示,公務員作為執行者,「隨非你唔打呢份工」,否則必須執行維護國安工作,故認為23條立法對公務員影響不大,但責任感加重或產生無形壓力,例如就管有機密材料方面,以往已不建議公務員將涉機密資料的工作帶回家完成,23條立法後則更要小心,勿隨意將機密資料帶離辦公室。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23條草案列明,公務人員須協助維持國安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特首可向任何公務人員就4項與維護國安相關的事宜,作出行政指令,而公務人員必須遵守,4項事宜包括:

1.落實中央人民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
2.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3.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在《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下的職責提供必需的權利、豁免、便利和配合;
4.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宜。

另外,草案建議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囚10年,又提及特首可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表示,公務員是執行者,並非決策者,亦一直遵從政府指令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冇得話唔執行,除非唔打呢份工」,故認為23條立法對公務員影響不大。

梁籌庭認為,公務員一直遵從政府指令,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資料圖片)

公務員工會:增無形壓力 言談須更小心

不過,他認為23條在法律上列明公務員維護國家安全,公務員責任感加重,造成無形壓力,且在法例下,日後公務員言談、尤其涉及政治性言論,要更加小心。

公務員常處理機密文件,是否擔心誤墮披露國家機密法網?梁籌庭稱,公務員處理文件本身有保密守則,過往一直呼籲公務員勿把涉機密資料的工作帶回家完成,立法後就更加要小心,勿隨意帶出辦公室:「可能趕交功課帶返屋企做,但大家真係少啲做呢種動作,辦公室處理會更有安全感,返到屋企唔見咗好大獲,真係會懷疑你點解拎出去、係咪洩漏咗畀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