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交逃犯】移交範圍涉46重罪 綁架、逃稅、重婚可移交內地?

撰文:彭愷欣 潘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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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少女疑遭19歲男友在台灣殺害,疑犯逃回香港,苦無引渡安排。港府近日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堵住漏洞。一旦成功修例,有望彰顯公義,但亦暗藏疑慮。根據當局建議,有46項嚴重罪行或適用於移交範圍,若有港人在內地觸犯了如貪污、逃稅、重婚、偽造帳目等罪行,內地也可要求特區政府將逃犯移交。

女死者母親見記者,憶述事件時痛哭流淚。(楊婉婷攝)

港府近日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建議「一次性個案移交」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內地、澳門、台灣。根據修例建議,涉及的罪行,需在本港亦構成罪行,而相關罪行,於兩地法律均屬可判處一年以上的監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更嚴厲的刑罰的罪行,才能啟動有關安排。

重婚、賣淫、非法墮胎或可移交

有關的46項嚴重罪行,詳列在《逃犯條例》附表1內,細看當中46種罪,除了謀殺、誤殺、強姦、綁架、劫持人質販毒等暴力罪行外,一些屬於「經濟犯罪」的罪行,如貪污、逃稅、走私、串謀詐騙、涉及破產或清盤法所訂的罪行,也在名單之列。此外,重婚、賣淫、非法墮胎等罪名,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假若修例獲通過,香港除了可引渡拖篋棄屍案疑犯到台灣;若有港人在內地或澳門涉貪污、逃稅、重婚等罪行,也有可能被移交到相關地方。

澳門可向香港提移交要求

以劉鑾雄澳門涉行賄官員案件為例,2014年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本港商人羅傑承在澳門涉以2,000萬元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被當地判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各判囚5年3個月,惟二人留在本港並無到澳門服刑。據了解,若是次修例通過,會出現追溯期的問題,屆時澳門可向港府提出移交要求。

20歲少女去年於台灣遭男友殺害,疑犯陳同佳涉盜竊罪於本港被捕。(資料圖片)

保障範圍:死刑、政治犯不移交

現時本港與簽署了移交逃犯的國家,會循數大原則考慮是否移交逃犯,包括逃犯所犯的罪行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均構成犯罪,且雙方的法律均屬可判處1年以上的監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更嚴厲的刑罰的罪行,才可請求移交罪犯。其他的原則亦包括死刑犯、政治犯及軍事犯等不移交。

可提司法覆核、酷刑聲請

今次修例,港府列出對人權保障的範疇,包括有關罪行不能有違「一罪兩審」,若涉政治性質罪行、因種族、宗教、國籍、政見而被檢控的案件,港府可拒絕有關請求。此外,涉案人士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提出酷刑聲請,也可對最後的移交令提出司法覆核。若走足相關程序,或需歷時「十年八年」。

涂謹申:宜只跟台簽訂一次性的協議

不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今日(13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不同意保安局的建議,他提及過去20年,中港兩地多次就移交逃犯協議進行商討均無果,或因中央政府也認為中港法治制度相距太遠。涂謹申認為,就是次案件,港府可與台灣商討,就港男在台殺人一案簽訂一次性的協議。涂謹申認為,港、台兩地可就移交逃犯協議商討,惟需得到中央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