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黨欺凌│大埔11歲女遭毒打兼公廁影裸照 10童被捕年僅10至14歲

撰文:黃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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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屯門安定邨「牛丸事件」及13歲男童遭童黨毒打事件後,大埔上月亦發生情節駭人的童黨欺凌事件,1名11歲女童慘遭10名童黨毒打凌辱,甚至被人在公廁拍下裸露照片,繼而遭勒索金錢,欺凌時間長達1個月。警方反黑組接手調查後,日前拘捕10名男女,各人年齡僅10至14歲。

大埔一名11歲女童遭童黨欺凌,曾被人在富亨邨地下一個公廁被拍下裸露照片。(陳浩然攝)

警方表示,前日(12日)接獲報案,指一名11歲女童從今年2月起在大埔區多個地點,包括太和邨附近一個公園及屋邨內的後樓梯遭人拳打腳踢、以角鐵及木棍襲擊、以煙頭燙傷額頭及被人拍攝不雅照片。據了解,受害人曾在富亨邨地下一個公廁被拍下裸露照片,繼而遭人用黑幫用語勒索金錢,亦曾在富亨邨近大元邨一個涼亭被襲擊。

大埔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人員接手調查,於本月12日至14日期間共拘捕6男4女,年齡介乎10歲至14歲,他們涉嫌「有意圖而傷人」、「普通襲擊」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中一名13歲男童被暫控2項「有意圖而傷人」、1項「普通襲擊」及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於周一(16日)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其餘被捕人士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強調欺凌行為通常涉及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違反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內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刑罰是監禁8年。

受欺凌的11歲女童曾在富亨邨附近一個公園的涼亭遭童黨毒打。(陳浩然攝)

條例訂明少年犯不應判監禁   「例外罪行」不適用

大埔大元區區議員區鎮豪表示,宏觀大埔區內,大元區內童黨問題最為嚴重。他解釋區內新移民家庭居多,晚上不時有青年於街上流連,當中部分人甚至有黑社會背景。他曾親眼目睹議員辦事處外,出現「10個圍1個」、出拳毆打欺凌事件,他馬上上前阻止及嘗試了解情況,惟對方馬上散去。他稱,街坊或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較少向區議員求助或投訴,而區內一直有外展社工跟進區內童黨問題,至最近再次發生嚴重欺凌事件。

根據《少年犯條例》,10 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條例》亦訂明,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至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裁判官會盡量避免判監,但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香港法庭對少年罪犯各類刑罰,包括判處進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感化院或更生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