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墮斃|「喪失權力規則」下 自殺協定者或不能繼承遺產

撰文:鄧栢良 朱雅霜 周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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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劉氏一家三口年廿九圖共赴黃泉,年老夫婦墮斃,41歲子阿維臨陣變卦,涉嫌「協助他人自殺」被捕,案件列「自殺協定」,元朗警區重案組正跟進調查。消息稱,警方調查發現三人曾一同走上天台尋死,事後亦檢獲夫婦遺書,稱遺產由兒子繼承。然而香港法例有「喪失權力規則」的規定,限定謀害他人生命者,法庭都有權取消其繼承權利。就2017年「御金‧國峯」雙屍案,法官去年認為男死者非法殺害了女死者再自殺,於是取消男死者可繼承女死者遺產的權利,判辭指明確指出可取消繼承權益的罪名包括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

消防員架起升降台,將男傷者遺體運回地面。(張家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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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權力規則」阻謀財害命者繼承遺產 惟此案性質不同

根據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當中有「喪失權力規則」的規定,限定謀害他人生命者,即使他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法庭都有權取消其繼承權利。

法例明確指出,如果任何非法殺人者,法院有權根據喪失權力規則(Forfeiture Rule),去阻止該非法殺人者取得被殺者的利益。這規則的目的,是要防止任何人可藉非法殺死另一人,並從而在死者身上取得利益。

案中兩名死者持有好彩洋樓一個單位,假如兒子被檢控協同自殺,是否仍有權繼承雙親的遺產?許浩銓律師表示,而且案件尚在調查階段,實在難以評論。而且以往出現的情況均屬謀殺案,遺產受益人是干犯的是誤殺而非謀殺罪,故無法相提並論。

「御金‧國峯」雙屍案判辭指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可取消繼承權益

不過,翻查在2017年的男公務員於佐敦「御金‧國峯」殺害同屬公務員的妻子後墮樓亡命案事件及判辭。法官於判辭明確指出可取消繼承權益的罪名包括謀殺、誤殺、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

2017年9月4日早上,油麻地豪宅御金.國峯,任職食環署高級管工的30歲丈夫周偉輝及新聞處新聞主任29歲妻子方燕婷墮樓身亡。單位內的客廳多處發現女死者的鮮血,也發現染血陶瓷刀,女死者頸部及背部有刀傷,而手上亦發現因防衛所造成的傷勢,相信女死者當時失血昏迷,及後被拖到露台,男死者將她掟落樓致死,再跳樓身亡。

女方母親去年10月9日向法庭申請成為女兒的遺產管理人,及取消男方繼承女方遺產的權利。法官指,女死者未立遺囑,一般而言,應由丈夫繼承遺產,但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喪失權利規則列明在某些情況下,規則可阻止任何曾非法殺死另一人的人,由於該殺人行為而取得利益。法官參考了警方調查、專家報告分析,認為男死者非法殺害了女死者再自殺,於是取消男死者可繼承女死者遺產的權利,亦頒令委任女死者母親為其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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