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借戶口助洗黑錢$470萬 兩罪名成立 被加刑囚逾42個月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一名案發時32歲男子,於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間,提供其銀行戶口予不法份子清洗合共470萬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3年10月5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他今日(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庭經審視後,批准警方的申請,加重30%刑期,經考慮其他因素後,最後被判囚42個月20日。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