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全港打擊非法勞工 共拘20黑工、僱主及逾期逗留者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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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於本周一至昨日(19至22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捷足」、「光影」、「曙光」反非法勞工行動,聯同警方的「冠軍」行動,共拘捕14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搜查75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按摩店、住宅大廈、餐廳及零售店舖,拘捕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女僱主(53至60歲),及5男7女(36至60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其中3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冠軍行動」中,入境處與警方共搜查深水埗區30個目標地點,拘捕一男一女(均42歲)懷疑非法勞工,兩人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

入境處在多區展開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4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圖為部分被捕人。(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另外,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