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雍雅軒冒煙︱兩大平台輕易網購煙霧彈 無門檻包郵到港惹隱憂
葵涌和宜合道雍雅軒一名13歲男童疑在內地網購平台「拼多多」購入手榴彈外型的煙霧彈,昨日(17日)晚上他取出煙霧彈的保險撞針導致煙霧不斷湧出,將它棄於走廊而驚動住戶報警,男童事後涉嫌「管有爆炸品」被捕。
記者在兩大內地購物平台均找到同款煙霧彈,並可選擇自提及包郵到港,購買受管制物品似乎毫無難度。儘管本港對爆炸品管制嚴格,但網購平台及本港進出口監管仍存在漏洞,以致13歲小童亦能輕易取得煙霧彈。
海關回覆查詢時表示,非常關注事件,已主動聯絡相關電商平台,要求進口受管制物品必須嚴格遵守香港相關法例的規定。海關會密切留意相關情況,與警務處保持緊密聯繫,並繼續加強對電商平台的合規推廣。
被捕男童所購的M18煙霧彈,產品介紹稱僅產生煙霧;但按本港法例定義,爆炸品採納較闊的定義,涵蓋任何可引爆或爆炸的物品,或任何可產生煙火效果的物品(如產生強烈煙霧及熱力的煙霧彈),均屬於爆炸品。而根據香港法例,任何未經許可而製造、管有、使用、貯存及運送爆炸品均屬刑事罪行。
然而,記者發現淘寶及拼多多兩大購物平台,可輕易找到大量同款M18煙霧彈及類似產生煙霧效果的物品,且平台顯示購買產品可選擇自提,並無門檻包郵到港,消費者購買幾乎毫無難度,所以13歲男童亦能輕易購得3粒煙霧彈。
而淘寶有關「香港特别行政區禁止或限制輸入物品清單」的頁面中,列明爆炸品「包括但不限於經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軍事用途的煙霧、氣體及焰火投射器或產生器、炸彈、魚雷、火箭、導彈、其他爆炸裝置及火藥、『煙火劑』、燃料及相關物質及其混合物等被規定並列於《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中的爆炸品」,但實際上平台商戶似未有理會,相關產品亦可送往香港,未知平台有否作出規管。
根據第295章 《危險品條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爆破劑、壓縮氣體、腐蝕性物質、有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等,海上及陸上的危險品分別由海事處及消防處監管,巿民如要申請危險品牌照,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即使在娛樂節目中使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例如藉燃燒、爆燃或震爆引起自持及自給的熱化學反應,以產生熱力、光、聲音、氣體、煙或上述效果的組合的物料等,亦受文創產業專員發牌監督。而相關物料的供應、使用、運送及貯存,均要登記、領牌及受監管。
在公大生藏煙霧餅案中,被告關迦曦曾爭議煙霧餅不會爆炸,只會有煙火效果,不屬於《刑事罪行條例》中所指的爆炸品,指法庭不應把《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定義,套用在《刑事罪行條例》。但終審法院認為《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兩條例字詞的使用是一致,駁回其上訴。換言之,任何可產生煙火效果的物品(如產生強烈煙霧及熱力的煙霧彈),並不需要是可以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的物質,亦屬爆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