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議會」16人列潛逃者 政府刊憲撤特區護照、禁提供資金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16名被發出拘捕令正潛逃人士,包括何良懋、霍嘉誌等人,實施多項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大部分人士會被「撤銷特區護照等」,至於個別人士還會被「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保安局局長於今日(8月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16名因涉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這16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5年第43號號外公告及第44號號外公告。
刊憲內容指明向全部16名潛逃者實施以下3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何良懋、陳麗珍、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及黃修和被「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何良懋及姜嘉偉被「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中國台灣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透過抹黑詆毀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保安局局長已要求警方整理相關證據,以供其考慮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下的權力,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