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7歲時用銀行戶口洗$500萬黑錢 23歲男今被判監42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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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名23歲男子今日(9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囚42個月。

案情顯示,案發時17的歲被告人,涉嫌於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間,使用其銀行戶口處理約500萬元懷疑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2年11月3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子,涉嫌於2019至2020期間利用其銀行帳户清洗約500萬元懷疑犯罪得益。他今日(9月3日)被判囚42個月。(資料圖片攝)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