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教唆提早領強積金及洗黑錢$640萬 理財公司男負責人判囚逾3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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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前接獲相關部門轉介,指懷疑有不法分子協助或教唆強積金計劃成員作出虛假聲明,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從而收取費用。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2023年4月以「串謀洗黑錢」拘捕一名現年36歲本地男子。
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為涉案理財公司負責人,於2013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間,透過一名39歲本地女子的銀行戶口,處理約港幣640多萬元的懷疑犯罪得益。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該名男子於2023年6月被起訴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於11月7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於今日(1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
警方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誤信中介公司或聲稱是中介人的人士的建議,以不法手段提取自己的強積金供款。
警方重申,「洗黑錢」罪屬嚴重罪行,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455章)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