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傀儡戶口一周洗逾$300萬騙案黑錢 內地漢認罪判囚30月
一名現年53歲姓黃內地男子,承認利用傀儡戶口,清洗逾300萬元騙案犯罪得益。他承認控罪,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判監30個月。
警方於2019年1月接獲一名受害人報案,指早前接獲假扮內地官員的騙徒來電,對方聲稱受害人分別違反不同法例,並多次要求受害人按指示把指定金額,轉賬至騙徒指定的本地銀行戶口,金額為每宗港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經調查後,涉及本案的姓黃內地男子於2025年4月17日入境香港時,被警方截獲及拘捕。他涉嫌利用一個傀儡戶口,於2018年12月12日至18日期間,處理約3,064,000元的犯罪得益。警方在拘捕同日,落案起訴他「洗黑錢」罪。
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刑期25%,該名男子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由2023年10月至今,已經有超495人因租、借及出售戶口,被法庭就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之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2至18個月)。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警方強調,「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