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被不合理解僱可索償? 先要滿足以下條件……

撰文:文耀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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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七旬清潔婆婆涉嫌偷取萬寧逾600枚印花一事,法院最終雖裁定她偷竊罪名不成立,萬寧亦已發佈新聞稿回應事情,不過卻未有就會否賠償或讓婆婆復工作出回應。
其實,若打工仔被公司不合理地解僱,《僱傭條例》能給予僱員什麼保障呢?

萬寧與清潔婆婆一事,讓人想起受不合理解僱的僱員能否就事情索取補償。(資料圖片)

打工仔若被公司不合理地解僱,當然有權利向僱主索取補償,不過按《僱傭條例》所指,得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進行。

1. 如僱員是不合理地被解僱:

條件:
-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條例所指的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及「其他實質理由」

在這情況下,僱員就可以以不合理解僱為理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於這情況下,勞資審裁處便可按每個個案的情況,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或「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2. 如僱員是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被解僱:

條件: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員
- 解僱是違法的#

*條例所指的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及「其他實質理由」

#違法解僱包括:

解僱已證實懷及或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視覺中國)

在這情況下,勞資審裁處便可按每個個案的情況,命令僱主「支付僱員終止僱傭金」,及在當情況下「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補償金給僱員」。

既有條例在前,那是否曾遭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的僱員是否都可以獲一模一樣的補償呢?這則不能一概而言,因為《僱傭條例》其實一直存有不少灰色地帶,每宗個案亦得交由法院審判才有定案,所以難以保證「人家可以,我都一定可以」的心態去理解。至於萬寧與清潔婆婆彼此之間如何調解,還得待事情發展才能確定,不過最低限度,婆婆得須先循民事去追討被公司解僱所獲得的賠償,而倘若僱傭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才得交由勞資審裁處再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