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委託帳戶管理中介人將須披露收益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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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適用於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的中介人的建議披露規定,發表諮詢總結,建議要求中介人披露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收益。

中介人將須披露銷售利潤

證監會建議,中介人將須披露可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收益,以及其為客戶向第三方購入或出售產品所賺取的銷售利潤。會方相信,有關規定可處理因產品發行人提供的誘因而引致的潛在利益衝突。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新的披露規定能提高透明度,並讓投資者可在掌握更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此外,新規定亦有助投資者更容易地比較委託帳戶經理將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收益。

證監會表示,《操守準則》的相關修訂將由刊憲日期起計6個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