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要求天合化工及其CEO 向股東回水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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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已在今年6月除牌的天合化工及其執行董事魏宣展開研訊程序,指他們發出的天合上市招股章程,將公司收入誇大67億元人民幣。

證監會指出,正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尋求原訟法庭頒令,將公司所有公眾股東回復至他們認購或購買天合股份前狀況。

證監會指出魏宣在關鍵時間,為天合主要間接股東兼行政總裁。

天合於2014年發出招股章程,其淨集資額為35.2億元。

證監會指天合招股章程所載有其在2011至2013年財政年度的往績紀錄期間,銷售收入及溢利在要項上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有關資料相當可能誘使他人認購或購買天合股份或令天合於香港的股價上升。

證監會調查發現,天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的126億元人民幣往績紀錄總收入中,約有53%被誇大。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展開的研訊程序中尋求多項命令,包括但不限於指示天合及魏宣透過所有在研訊程序,於2020年6月2日展開時持有天合股份的公眾股東,支付回復原狀所需的款項或向他們回購該等股份,以便將他們回復至認購或購買有關股份之前狀況,及或向公眾股東支付損害賠償

上市未滿3年即遭沽空機構狙擊

天合從事潤滑油添加劑及特種氟化物業務,在2014年6月上市,涉資資金為35.2億元,當時包括瑞銀﹑美國銀行及摩根士丹利出任聯合保薦人。可是上市未滿3個月,即遭匿名分析發表報告狙擊,直指該公司涉嫌為中國森林以來,最大的賬目造假案,又指天合屬一文不值。

該公司於2015年3月以待刊發業績為由,申請股份暫停買。

3年前遭證監會勒令停牌

在2017年5月,天合發出公告,指出證監會根據證券條例第8.1條勒令停牌。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8.1條,若證監會認為公司通告﹑招股章程或其他文件存在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資料,為維護投資大眾利益,可指示公司暫停交易。

證監會去年3月,指3名保薦人在安排天合上市前未有做好盡職審查,遭到證監會罰款逾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