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員遊日涉嫌性侵日女被捕 日本性罪行最高可判這年期!

撰文:白兔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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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一名中國籍王姓男子因涉嫌性侵20多歲的日本女子被日本警方逮捕。據悉被捕男子為駐守九龍區一分局的香港消防隊長,當時正值休假期間與妻子赴日旅行中。事件引起香港網民熱烈討論,不少人都關注到,在日本若干犯性罪行,一經定罪究竟會有何刑罰呢?

30歲中國籍王姓男子涉嫌性侵被捕(YouTube 截圖)

根據日媒報道,被捕30歲疑犯王耀徳今月22日與妻子到埗日本,旅程期間參觀了神奈川縣的鎌倉和栃木縣的足利花卉公園。案發當天兩人在銀座附近散步,晚餐吃了壽喜燒後在晚上10點左右便回到酒店,之後王疑犯向妻子稱「我去買吃的」便留她在酒店獨自外出。他在路上向一名20多歲的日本女生搭訕,要求對方引路到附近的拉麵店,路上突然抓著對方的手臂強拖進某大廈的男廁中,進行摸女生的胸部等性暴行。案發地點與酒店距離約10分鐘。

疑犯將女生強拖進某大廈的男廁中,進行摸胸部等性暴行(YouTube 截圖)

事後受害女性向附近警局求助,警方則從CCTV鎖定王姓疑犯身份。在準備回程的26日,他就在入住酒店被捕。調查中他並沒有認罪或否認控罪,表示「律師來了再說」,而日本有關當局暫未有任何正式起訴。事件被網民熱議,指他「醜出國際」、「看得太多AV精蟲上腦」。日本網民亦十分關注事件,指希望當局嚴懲,不希望以強制遣返作罰,否則今後還會發生同類事件。

有日媒報導指王姓疑犯因「性暴行」嫌疑被捕,《朝日新聞》則報導指他是因「強制性交」嫌疑被捕。而《日テレNEWS》則報導指他對女性進行了「摸胸等猥瑣行為」。按此推算王姓疑犯在日本法例下有機會被控告「強制猥瑣罪」、「強制性交等罪」或被控違反「迷惑防止條例」。

根據日本刑法第176條「強制猥瑣罪」,包括任何為了刺激或滿足性慾,背離良好性道德的行為,例如強吻、撫摸對方身體、脫衣服、拍攝裸照等。若定罪沒有罰款選項,會被判最少6個月至最高10年監禁。而第177條的「強制性交等罪」是使用暴力或恐嚇進行性交等時成立的犯罪,性交、肛門性交及口腔性交等強姦罪也會按次刑法定罪。是最少可處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的重罪。

王姓疑犯有機會被控告「強制猥瑣罪」、「強制性交等罪」或被控違反「迷惑防止條例」(網絡截圖)

日本的「迷惑防止條例」規管黃牛、發放色情傳單、拉客、偷拍以及痴漢等不良行為,各自治體的罰則都有不同。據日本「アトム法律事務所」的資訊所指,若在日本東京都違反「迷惑防止條例」就有機會被判1至6個月監禁或最高50萬円罰款(約港幣2.9萬元)。而「痴漢行為」大多都會以罰金解決。又指一般來說若隔著衣服摸胸會分類為「迷惑防止條例」,直接摸胸則歸「強制猥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