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修例」後收緊出世紙查冊 律師質疑政府隨意設無理關卡

撰文:李穎霖 陳晶琦
出版:更新:

負責港台節目《鏗鏘集》7.21事件調查報導的編導蔡玉玲,涉查車牌時作虛假聲明被捕。署方隨後被揭去年10月曾修改車牌查冊申請表的「申請理由」選項,疑抵觸運房局早年於立法會文件曾指,運輸署署長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車牌查冊理由的說法。
除車牌查冊外,入境處去年同期亦收緊出生及婚姻登記查冊,要求查冊人事前得到當事人授權,或提供查冊理由供處方審批,惟措施同樣與《生死登記條例》條文不符。
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正質疑,入境處收緊查冊措施抵觸《條例》,認為即使處方以保障私隱為由修改安排,亦須證明加上的行政手段合理、合憲。他又強調,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政府不應拒絕有關查冊原因。

入境處去年10月被揭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收緊「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 查冊安排,要求查冊人需得到當事人授權,或提供合理的查冊目的、用途供處方審批。(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出生結婚紀錄查冊須獲當事人授權

入境處去年10月被揭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收緊「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 查冊安排,要求查冊人需得到當事人授權,或提供合理的查冊目的、用途供處方審批。現時在未有授權的情況下,查冊人不可經網上提交申請,只可以郵寄表格方式,或親身到各登記處辦理,亦需於表格上闡明查冊目的、用途,及提交文件證明與當事人的關係。

▼入境處收緊查冊安排情況▼

+1

然而,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22條,任何人均有權要求查閱出生、死亡紀錄,而繳付相關款項後,登記官員須安排該翻查,並在該官員認為合適的登記冊索引、登記紀錄或電腦紀錄內進行。

入境處回覆《香港01》指,查冊原意是讓申請人尋找失散親屬的資料、追查自身家族的歷史,或防止重婚,強調相關條例並非為了公開披露該等個人資料,亦非讓申請人任意翻查他人的個人資料而設。入境處又亦點名批評有傳媒翻查社會知名人士、藝人或其家人的出生登記、結婚紀錄,公開有關資料,形容情況極不理想。處方指諮詢律政司後才推出新安排。(詳情見另稿

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正指,《生死登記條例》已清楚列明,署方須向付款查冊人士提供相關資料,並無明文指出申請須得到批准,故認為新措施與條文有抵觸。(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文浩正:新措施或抵觸條文 加限制需合理

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正指,《生死登記條例》已清楚列明,署方須向付款查冊人士提供相關資料,並無明文指出申請須得到批准,故認為新措施與條文有抵觸:「法例是如此規定,處方後來加上的行政手段,就要證明是否正當。」

文浩正表示,即使入境處是以保障私隱為由,為查冊安排加上限制,亦要視乎限制是否合理:「如為了保護私穩而禁止一切查冊,我覺得不合理。」他強調,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會推翻原有條文,其保障範圍亦有例外,從事新聞調查工作便是條例豁免範圍之一。

至於《婚姻條例》第26條指,「登記官可容許翻查由他管有的所有證書」,文浩正認為有關表述即登記官有權反對部分查冊申請,但強調入境處同樣要給予合理的拒絕原由。

負責港台節目《鏗鏘集》7.21事件調查報導的編導蔡玉玲,涉查車牌時作虛假聲明被捕。(資料圖片/黃金棋攝)

傳媒以「新聞活動」申請查結婚紀錄被拒

出生、婚姻及車輛登記查冊,一直是傳媒進行調查報導時,用以查證事件的重要工具。入境處的新安排引起質疑後,處方雖曾指傳媒可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查冊,但《蘋果日報》8月以「核實二人夫妻關係」為原因,申請查閱結婚紀錄,並指明結果會用於「新聞活動」,仍被處方以「不信納查冊要求與結婚紀錄設立的目的相符」為由拒絕。該傳媒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後,公署前日(4日)回覆指將進行全面調查。

去年10月曾傳出消息,指警方在反修例運動爆發後,車輛查冊系統未能把關索取相關資料目的,是否確實與買賣登記汽車或與運輸相關事宜,曾向運輸署表達關注。而在入境處收緊查冊的同一時期,運輸署亦將車牌查冊申請表的「申請理由」選項,由「其他」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香港01》指,不評論個別事件,惟強調署方沒有參與更改車輛查冊申請表格的決定。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

+3

規例無授權運輸署長拒絶發證明書

根據今年中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並無授權運輸署長以任何理由拒絶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該署亦無法律賦予的權力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所述用途的證明。運房局2011年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亦指,運輸署署長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理由。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是次的個案是涉及主體法例《道路交通條例》,認為附屬法例不能凌駕主體法例的刑事條款。(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不過,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上述規例屬附例,是次的個案是涉及主體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當中指出任何人為取得車牌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湯認為,附屬法例不能凌駕主體法例,尤其是主體法例的刑事條款。

他又表示,雖然法例的確無指出取得證明書需要先填寫一份申請表,但他認為上述刑事責任條款,可以理解為署長有權給申請人一份文件,而申請人要表述為何要申請證明書,而署長有責任去審視申請人沒有作出虛假陳述,「如果唔係(咁理解),條法例(當中刑事條款)通過來都係廢!」。對於政府是否可以無限制設下行政審批關卡,湯表示所設的審批程序必須是合理。

文浩正:須證明新加設的行政手段合理、合憲

律師文浩正則認為,主體法例凌駕屬附條例非重點,重要的是加入限制的原因要合理、合憲:「如果原因選項中沒有新聞調查,或因此而不批准查冊,就有問題,因為這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他又指,運房局2011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並非法例,但有參考價值:「這樣更是自打嘴巴。」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被指查車牌時作虛假陳述,日前(3日)被警方上門拘捕,並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下周二(1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