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武力指引 市民難監察警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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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於六年前與乘客發生車資糾紛,被押上警車時懷疑被警方使用過分武力拘捕,導致頸椎移位,入院後因四肢癱瘓引起併發症,留院期間死亡。死因庭5人陪審團本周三(24 日)以3比2裁定司機死於不合法被殺,警方使用武力的限制再次引起爭議。
警察在使用武力時,必須按照《警察通例》的規定,不過,《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卻被列為《公開資料守則》中「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公眾無法查閲。不但損害市民的知情權,亦阻礙公眾監察警隊,警方應檢討《通例》的透明度,公開有關章節。

警員林偉榮稱當日曾錯手箍過死者陳輝旺的頸部。(朱棨新攝)

違反《警察通例》可被紀律處分 公眾無法查閲部分章節

警方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但任何越權的行為,應受到制裁。事實上,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按照《警察通例》(PGO)的規定。《警察通例》是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制訂的,處長可發出適宜於管理警隊、增進效率及達致條例目的和規定的命令,《通例》屬行政文件,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

不過,2003年4月,警方交給立法會的進展報告表示,當時《通例》64章裏將有10章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列為「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公眾無法查閲。警方認為「如披露該等章節,可能會傷害或有損警隊在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方面的工作,或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

警方未公開的武力使用指引,將不同程度威脅的應對層次分為6個等級。(資料圖片)

武力使用指引透明度不足 公眾監察難

警察服務市民、維護法紀,有權使用武力,但市民亦要清楚警察有其權限,《通例》的「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則是理解其權限的其中一個重要渠道,當中,武力使用指引說明警員在不同情況下可使用武力的程度,應讓市民查閱。

再者,近年民間愈來愈關注警方濫權、以過度武力對待遊行人士和示威者,如雨傘運動期間有警司以警棍襲擊途人的事件。市民是警察使用武力的潛在對象,加上警隊是少數可合法使用武力的組織,其武力使用指引關乎公眾利益,理應公開。

此外,不公開、不透明的武力使用指引影響市民對警方的信任。在過度使用武力的議題上,警方不斷強調「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清楚指明警務人員只能使用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但其所指的守則有多嚴謹、合理,市民卻難以考究,實在欠缺說服力。警方有責任維持警隊的專業形象,有必要清晰交待其使用武力的原則。

有人認為《通例》內容涉及警務工作詳情, 如果把所有資料公開讓市民隨意翻閱, 不法份子就可以加以利用,危及治安。誠然,考慮到公共安全,並非所有機密都要完全公開,但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有助市民監督警權,警方應清楚交代拒絕披露有關章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