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房屋單位漸見迷你化 政府不設適住標準只會後患無窮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所謂沒有「最細」,只有「更細」,一直為香港住宅面積變化的寫照,但公眾或許萬萬想不到,政府供應的資助房屋同樣「緊貼潮流」,近年的居屋及綠置居項目不乏細小單位,部份綠置居項目更見面積僅百多呎的「納米盤」。然而,政府一直沒有為資助房屋設下面積標準,教人擔心未來居屋、綠置居單位「迷你化」只會持續出現,推高樓盤數量,濫竽充數,「協助」市民置業。住屋欠缺適住標準,不但未盡能令市民真正安居,甚至可引伸嚴重後患,政府必須從速作出有關研究。

政府今年內所推售的資助房屋項目眾多,惟中小型單位為數不少。以居屋為例,據消息指出,新一期六個居屋屋苑共提供4,871個單位,當中面積為280至300呎的一房單位已佔總數的22%,相反去年居屋項目(共4,431個單位)內面積小於300平方呎的單位只有14%,2017年的居屋項目(共2,057個單位)更是全無小於300平方呎的單位。綠置居方面,年內所推售項目面積不超過377平方呎,面積最小更見只有151平方呎,是在景泰苑及麗翠苑之後,政府連續三年在綠置居項目中建造「納米盤」。

房委會將於今年推售新一期居屋,涉及六個屋苑,共4,871伙,其中包括何文田冠德苑。(資料圖片)

客觀而言,縮小單位面積有助增加整體資助房屋數目,代價卻是犧牲居民的住屋質素。倘若政府果真奉為圭臬,以成就其置業目標,實為捨本逐末,忽略房策須讓市民安居的首要任務。事實上,政府一直缺乏適足居住權概念,遲遲未肯設立住屋最低的住居標準,才有空間讓住居面積「一縮再縮」。政府不願規管私人住宅,本已難以服眾,然而亦沒有為資助房屋設下面積標準,更教人失望。

現時,只有出租公屋具有面積標準:據房委會現行的公屋編配標準,住戶每人將獲不少於75呎的居住面積,新增公屋亦按此分為四類單位,包括甲類(約151平方呎)、乙類(約226平方呎)、丙類(約334平方呎)及丁類(約377平方呎),分別容納1至2人、2至3人、3至4人及4至5人的家庭。故此,房委會代表曾以此辯道,稱綠置居的納米單位正正符合有關標準。

但如此說法頗有問題。首先,公屋標準是否足夠使人安居,值得存疑,畢竟公屋標準只保證個人能獲75平方呎空間居住,甚或容許四至五人蝸居於300餘平方呎的單位內,實為匪夷所思。按統計處數據,2016年家庭住戶的人均樓面面積為161.5平方呎,公屋的人均面積為124平方呎,已經遠遜於世界水平。政府不但沒有修訂公屋面積標準,使未來公屋的人均可佔有面積不致於繼續惡化,反倒以合乎過時標準為由,理順其興建納米單位的行為,其態度難以教公眾接受。

柴灣道綠置居項目興建一幢36層高大廈。(資料圗片)

再者,一旦公屋「染綠」,政府再也不能干預綠置居單位內的居住人數,故根本不可肯定綠置居最終是否合乎公屋面積標準。一般來說,房委會有權管制出租公屋內的住戶人數,以確保符合編配標準、資源運用恰當及住戶為合資格人士等原則。誠然,出租公屋時有「擠迫戶」、「寬敞戶」、甚至「屈蛇」等情況,但此乃為行政問題,無損房委會可監管住戶數目的權力。惟公屋一旦轉綠,日後單位內的住戶人數就再無規管,試問房委會怎能確保「超標」的蝸居情況不會出現?

事實上,資助房屋單位面積「縮水」,住戶擠逼的情況勢必出現。在樓價脫韁下,社會上「置業大過天」的氛圍、以及資助出售房屋僧多粥少等情況下,不管單位質素如何,資助房屋的需求始終殷切,住戶大有機會不顧居住空間多寡,只求上車。觀乎過去綠置居項目景泰苑的經驗,雖在開售初期,有論者指項目內的納米盤不利銷情,但全數857伙僅在40天內便已售罄,甚至有家庭住戶指其新買單位遠較其舊公屋單位細,可見置業遠勝一切,惟住戶只好忍受不斷縮小的資助房屋單位。

政府近年每次推出居屋,都吸引不少市民申請。(資料圖片)

更甚者,政府若果真決定逐漸縮減資助房屋的面積,所牽涉的後果絕不止損害居住質素。香港面對人口老齡化,本地出生率亦持續不振,即使將移民人口與其生育計算在內,未來社經壓力依然巨大。據政府估計,在2041年,香港人口中每三人便有一人為長者,屆時每一名老人只能由1.8名適齡工作人士撫養,可見政府有必要鼓勵生育,未雨綢繆。然而,居住問題一直是本地新一代生育的最大難關:鼓勵生育不僅需要穩定的居所,同樣重要的是居住空間的大小,但以新一期居屋為例,近兩成單位僅為一房單位,實在不利家庭育養小孩,更不用說在此之外的納米單位。如若房屋面積持續縮小,人口斷層只會不斷惡化。

資助房屋面積下降,受害的絕不僅是入住居民,更可牽連整個社會的未來,如政府當真有意藉此催谷置業數字,實屬短視。政府必須果斷研究如何在本地引入適足住屋權,建設一個能讓市民由衷感到希望的城市。為此,政府當務之急,除了大幅增加公營房屋的興建,亦要為未來公營房屋設立適切的面積標準,繼而逐漸擴充至私人住宅的規管上。

【適足居住權.倡議(一)】照顧夾心階層選擇權 增建中產公屋

【適足居住權.倡議(二)】徙置大廈進化成公屋 再進化是什麼?

【適足居住權.倡議(三)】「最小居住面積」可行 政府不能再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