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措施宜完善立法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揭露香港應對公共衞生危機的法例存有漏洞,既有機制無法懲罰瞞報旅遊史的病人,也不能有效確保抗疫物資的供應。美國《彭博》近日刊登文章批評香港呈現「失效國度(failed state)」徵兆,原因之一也是這個經歷「沙士(SARS)」一役的城市竟然未能夠採取「清晰且行之有效(practiced)的檢疫措施」。這些情況顯示相關法例的改善空間很大。

隨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日益嚴重,香港政府近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賦予的權力訂立兩項臨時法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下稱《強制檢疫規例》)與《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下稱《披露資料規例》)。前者規定經由內地港人士必須接受為期14日的強制檢疫,後者規定衛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悠關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的任何資料以及「向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屬罪行」。

政府日前宣佈訂立兩項臨時法例應付疫情。(羅君豪攝)

緊急規例設有日落條款

不過,這條法例訂立的規例不可能存續過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規定「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但它同時也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就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訂立《規例》,須不時審視或安排不時審視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

審視新近《強制檢疫規例》及《披露資料規例》的文本,我們可以看到二者末尾均設置了「日落條款」,替相關法例設定失效時限。《強制檢疫規例》的第12條、《披露資料規例》的第5條,同時指明「本規例在2020年5月7日午夜失效」,即生效日期2020年2月8日的三個月後。這既反映政府預期疫情起碼可能持續一季時間,也預告屆時兩項規例要麼是隨疫情退去即時失效,要麼就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視是否需要延長生效期限。

趁機修訂法例堵塞漏洞

《強制檢疫規例》及《披露資料規例》作為因應今次疫情訂立的臨時規例,出現的原因都是既有機制無法處理的問題,例如《披露資料規例》禁止病人在接受醫生診治時謊報資料,就是因為有人隱瞞自身旅遊史或接觸他人情況,可是現行法例內容居然未對此予以阻嚇及懲戒;又如《強制檢疫規例》安排所有經由內地港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則是出於《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關於旅客檢疫的要求未足詳盡。

兩條規例的內容正好反映出香港過去應對公共衞生危機法例內容並不完善,以致留下在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危機之下曝露出來的種種漏洞。經過今次一役,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正視此一問題,並將修訂相關法例提上議程,在《強制檢疫規例》及《披露資料規例》的基礎上改進屬於常時生效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否則難保未來另一次面對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時這些漏洞將會再次危害香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