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絕對有能力處理黎智英案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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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欺詐罪和《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高等法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候審。事件引起廣泛關注,《人民日報》微博公眾號「人民銳評」發表文章〈批准黎智英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並以「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為圖片文字,批評法院的決定及指出案件可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
考慮到黎智英的身份及象徵性,中央關注這次事件無可厚非,惟「人民銳評」的說法值得商榷。挑戰國家安全當然就是挑戰「一國兩制」,但如果未能慎重處理和正確評論黎智英被保釋事件,甚至錯誤引用法律原則、矯枉過正,也可以是對「一國兩制」的另一種挑戰。

黎智英原本涉嫌違反欺詐罪,涉嫌違反將軍澳工業邨地契條款,性質上只是普通刑事罪行。警方後來加控其違反《港區國安法》,涉嫌請求外國抵制香港及制裁香港官員,黎智英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陡然上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高等法院日前批准保釋,但條件嚴格,除了要交出旅遊證件,黎智英也不得離開住所、不得會見任何外國官員、不得接受所有形式的訪問、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及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這些都是以往沒有見過的保釋條件。

保釋條件嚴格 防範被告犯事

保釋條件非常嚴格,甚至被一些人認為形同軟禁,高院法官顯然清楚《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以一系列措施防止其繼續呼籲外國制裁等,也就是繼續違法。黎智英的案件排期至明年4月16日再審,換言之他在未罪成前已要還柙長達五個月。法院在滿足《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實施一系列嚴格措施的大前提下,讓被告留在家中候審,並非不能理解。就算一些人不認同,也沒有理據指摘法院做法不符合立法精神。

「人民銳評」認為「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稱其可以棄保潛逃等。這些質疑不是毫無道理,就以日產汽車原法國籍CEO秘密逃離日本的情況,當然應該嚴肅對待這種風險,但形容「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卻難言中肯。除了黎智英要向警方定期報到,警方亦必然會採取其他措施,防範他找機會潛逃海外。不論是特區法院或保安部門,都應該有能力應對這種情況。

再者,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進行,包括依照《港區國安法》第44條,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審理。而且不同意保釋安排的律政司,已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定於周四(31日)早上開庭處理。若然終審法院的法官認為該等保釋措施未能符合法例要求,便會作出相應裁決,例如重新將黎智英還押候審。黎智英涉嫌違反的罪行非常嚴重,但如何處理,卻是法院的職責,司法獨立的精神之一是尊重法官處理案件的能力,同時接受法院對於下級法官可能判決失當做出修正的能力。既然如此,大家就應該靜待終審法院的判決,而不是挑戰或批評某個法官在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法院與保安部門具處理能力

在反修例運動後,香港可謂處於非常時期,中央在此時更多表達其意見,實在是無可厚非,甚至應該說有必要,這樣可以讓香港市民更好明白中央的想法。《人民日報》作為內地最重要的官方報章,其公眾號「人民銳評」亦被視為高度代表中央立場的媒體,在香港有指標性意義,當論及黎智英這類敏感案件事宜應該更加慎重而為。文章除了不認同保釋的裁決之外,更表示這宗案件可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對此說法我們同樣認為沒有必要、值得商榷。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三種情況下案件可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及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人民銳評」認為黎智英曾與外國政客會面,加上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同時施壓港府放人,應構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並依此推論已符合《港區國安法》第55條的條件。但須留意的是,根據第55條,國安公署介入的條件不只是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更要是屬於「複雜情況」,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黎智英一案不屬於「複雜情況」,應該說案情相對清晰,香港特區司法體系絕對有能力應對,警方也有足夠能力防範其潛逃。至於第55條的另外兩種情況,即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據我們對情況的了解,事實並不符合這種要求。

過猶不及 「一國兩制」需準確落實

去年的反修例運動後,不少人抱怨「一國兩制」已經失敗。但事實是香港仍然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仍然在有效運作,「一國兩制」絕對沒有因為過去一年發生的事情而變得無用。甚至可以說,各種中央政府的應對方案層出不窮,很好說明香港的「一國兩制」積極地被落實,強化了「一國」在香港的存在感,包括中央為香港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但主要由香港特區執行,香港警察執法、特區法院審理,顧及「兩制」差異。如果太過草率地將不認同的裁決粗暴定義為香港無法執法,這是對「一國兩制」的消極及錯誤指摘,亦不符大家的普遍判斷,相信《人民日報》的意思不是一旦香港無法處理某些事情,例如政府無法幫香港弱勢群體多建公屋,或無法遏制疫情,就應該由中央政府處理。這不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原意,更不是解決香港政府無能的有效方法。如果矯枉過正,或者不再珍惜或尊重香港這一制的特色,包括好的特色和壞的特色,那也會成為另一種對「一國兩制」的挑戰。

我們非常相信中央政府堅持「一國兩制」的態度和信念。去年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顯著優勢」,十三個「堅持和完善」亦包括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香港不少人已經意識到自己並非完全明白中央是如何思考治港政策,也已經明白「一國兩制」並不是一蹴而就的政治創想,不可以用膚淺的認識去理解,它需要更多的實踐與嘗試。但同樣的一知半解可以說同樣發生在一些內地官員和各式國家機構中。《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或許也反映了一些人不完全學懂、弄通「一國兩制」。

在反修例運動後的香港,高度敏感的案件相信黎智英案不會是最後一宗。內地官媒以至中央關注事件是合情合理的。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特區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均要秉公處理、依法辦事,既取信於香港人,亦可以讓中央政府建立信任。這次案件依照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港區國安法》規定執行,由特區法院審理,包括由終審法院覆核是否適合保釋,正是在彰顯香港「一國兩制」的特色及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