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無懼下屬投訴 校本自決也需要規範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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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林老師前年在校內墮樓身亡的事件在社會引起關注,過去校本處理投訴的機制備受質疑。教協近日再接到兩名在同一資助小學任教的教職員求助,指校長處理教務不力,而教員向校監投訴時卻只被視作「意見」處理,其後教員的投訴信件更在未經同意情況下轉交校長。校方投訴跟進程序疏漏,如何改善本港教師提出投訴的機制,也是教育局的應有之義。

鑑於2019年3月初發生的教師墮樓事件,校本管理政策專責小組便曾就教師投訴的跟進處理提出意見,教育局當時接納其所有建議,例如將「學校投訴覆檢委員團」負責覆檢的個案類別擴大至教師投訴,以及建議法團校董會「宜參照」《學校處理投訴指引》(指引)來制訂或修改其處理員工投訴的機制及程序等。

建議參照改制 實效仍然未見

可是教協再次收到學校職員求助,這說明教師投訴制度上的改變未能帶來實效。根據《指引》,它要求學校須即時迅速處理所有查詢、意見或投訴,意即不管個案起初是否被分類為「意見」,教員去信校監投訴三個月後仍未得到回覆,本身已不符《指引》要求。而為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指引》也有要求任何被投訴人不應參與或監督調查工作,校方應確保有關投訴不會影響投訴人的權益,以及其日後與學校的溝通及聯繫。

不過從教協的個案看來,在得到教員同意之前,教員已被要求與校長當面處理問題,亦指投訴後遭校長公開挑錯處。2017年起政府便就校本管理作出檢討,但從投訴制度看來,政府建議校方參照《指引》,卻似乎未能防止接二連三的校長濫權事件發生。

曾在資助小學任文職人員的張小姐稱,曾向校監投訴校長疑似針對及欺凌她,苦等3個月,主動查詢始知校監已就事件與校長、副校長討論,並將投訴分類為「意見」。(鄧穎琳攝)

規範校董會跟進程序

對於家長、學生、公眾人士的投訴,2017年9月1日起在本港學校全面落實的「優化學校投訴管理安排」(優化安排)下已訂定「學校處理投訴流程」,安排也有規定對教職員、校長、校監等層級的投訴會由甚麼職級進行調查及上訴。若投訴人在投訴校長後不滿校監方面的處理結果,投訴人可向辦學團體專責人員,或「校監/法團校董會上訴小組」再作上訴。

對於由教師作出的投訴個案,即使在墮樓事件發生之後,《學校處理投訴指引》內依然明言指引優化安排並不適用於處理由學校員工提出的投訴,只是指示學校按應按照校本或辦學團體的員工投訴機制及指引處理。然而從今次事件看來,有關辦學體的校本處理方法卻明顯不如《指引》要求,既無跟從保密投訴人身份的原則。教育局應改變過去只建議校方「宜參照」指引的做法,主導教育界訂立統一的投訴跟進機制,要求各間學校校董會按標準或規範處理教師出的投訴,避免再有學校校監或校董會重蹈洩漏投訴人資料,以至投訴處理不果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