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開始的長期性侵案 70年未改的性罪行法例
一宗涉嫌從事主13歲開始、長達七年的繼父性侵繼女案件,在事主經濟獨立離家後終於曝光,目前正在高等法院審訊。不過,在父權思想仍佔主導地位的香港,等待這位勇敢女孩的,卻是一套沿用了整整70年卻從未與時俱進的性罪行法律框架;因此,她需要在庭上詳細說明每一個案情細節,以「證明」自己曾被非禮和強姦。
日均兩宗兒童被性侵案件
性侵兒童案件在香港並不鮮見。根據警務處,在2020年至2024年間,分別錄得386宗、599宗、578宗、696宗、663宗侵害兒童性罪行案件——單憑過去五年的數字而論,即每日性侵兒童案件已由1.05宗增加至1.82宗。媒體也常有相關案件的庭審報道,有的成功入罪,例如2023年1月,一名男裝修工被控在2014年至2019年的五年間,接連猥褻及非禮當時只有6至11歲的親生女兒,最後被判監七年;但更多的難以入罪,例如2025年3月,一名全職父親被控在2011年至2019年的九年間,多次強姦及非禮親生女兒,但被無罪釋放。
在兒童被虐待及性侵的問題上,香港曾走在亞洲前列。早在1981年,社會福利署已制訂《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將「性侵犯」視為傷害/虐待行為的一種。不過,由於香港性罪行條例在70年來未有大幅改革,基本上仍沿用英國《1956年性罪行法令》,所以「強姦」比「非禮」更難舉證;而在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案件中,更是難上加難。
性罪行條例滯後難以入罪
首先,「強姦」的定義極為狹隘,僅限「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這意味着,若侵犯行為涉及強迫手淫、口交、以及觸摸或以手指或異物插入生殖器官、臀部、親吻或肢體撫摸等違反受害人意願的身體接觸——控方往往只能以最高刑罰為十年的「猥褻侵犯罪」(非禮)起訴,而非最高可被終身監禁的「強姦罪」;若被告認罪,刑期更會被扣減三分之一,實際最高僅約七年,與罪行嚴重性極不相稱。其次,性別及性侵方式的不同,其刑罰差距迥異。「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但同樣是傷害16歲以下女童的「非法性交」,最高只會監禁五年——這種差別定刑,難免會被質疑在向大眾傳達錯誤信息:性侵女童比起性侵男童,更具「刑罰性價比」。
環顧各地,台灣早於1999年將「姦淫」改為「性交」,保護對象擴展至所有性別;日本也於2017年將「強姦」改為「強制性交」,涵蓋肛交與口交;連印度都於2012年將性侵犯定義擴展至任何物體插入,最低判刑十年。但在香港,自2006年成立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之後,至2022年才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而保安局最新預計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就《性罪行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展開公眾諮詢,改革方向包括廢除「強姦」等過時罪名,改設「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涵蓋陰道、肛門及口腔插入;另外,也將修訂涉及兒童及精神受損人士的性罪行等。
逐次舉證重複性侵傷害
儘管沒有立法時間表,遲到總好過不到。但除了上述修訂之外,同時也應修正一些會對受害者造成不公和壓力的法律缺陷。對於持續經年的性侵案件,取證更加困難,而受害人也不可能逐一指出每次事件的具體日期與細節,所以控方只能以每個獨立事件分開起訴。
這注定讓施虐者逃脫部分罪責。再者,受害人還要被反覆詢問受害經歷持續時長、被告使用左手或右手、每個動作的次序、說的每一句話等;如果他們回答不上來,就可能還面對辯護律師的咄咄逼問:「你為什麼沒告訴別人」、「你為什麼不跑」、「你為什麼不報警」、「你在誣陷」、「你是自願」、「你很享受」——事實上,這些說詞在性侵案件的法庭上屢見不鮮;成年人都難以招架,更何況未必能夠清楚表達自我的兒童?
今年4月,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國際培幼會(香港)及TALK Hong Kong發表《聯合立場書》,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受害人無需逐一指出每次事件的具體細節,只需描述特定期間內重複發生的受虐模式,即可作出檢控;量刑亦應以整段性侵犯關係為單位計算,而非個別事件的疊加。
不是同意而是別無選擇
這些團體同時促請訂立「濫用受信任地位」罪,參考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專門保護16至18歲的青少年。因為現行法例假設16歲以上人士已有「性同意能力」,卻完全無視一個現實:「同意」的前提是權力對等——當侵犯者是老師、教練或宗教領袖,他們利用的正是受害人對其信任與依賴,這種情况下所謂的「同意」,根本是制度對操控的誤讀。
台灣作家林奕含根據自身經歷寫成的長篇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正正揭示了這種被法律無視的權力失衡:「李國華」利用「房思琪」對文學的熱愛、對師長的崇拜,轉換成長期的「性剝削」,而13歲的「房思琪」只能用「愛」來美化這場性暴力,最後精神崩潰後失智,並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著作發表後不久,長期抑鬱的林奕含自殺身亡,一度引發兩岸三地對於利用權勢誘使發生性關係的罪行漏洞的強烈反思。
事實上,兒童被反覆侵犯時,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習得性無助」,寧願以「我愛他」、「我無法反抗」等理由來說服自己,甚至為免進一步受傷害而被迫配合加害者行為。他們之所以沉默,並非因為「同意」,而是別無選擇——因為羞於啟齒,因為害怕破壞家庭關係,因為擔心自己前路未卜,因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傷害。當他們終於鼓起勇氣報警求助,法律就應該還以他們一個與其痛苦相稱的答案,而不僅僅是讓他們在法庭上不斷回憶童年創傷帶來的二次傷害。但願這次的改革,足以回應那些在暴力中隱忍了太久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