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 · 四|從報警到審判 這些「強姦迷思」正在折磨受害人

撰文:王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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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預警:下文包含性侵犯/性暴力內容,可能引起不安,請謹慎閱讀。】

「強姦迷思」(Rape Myth)是指對於性犯罪施害者、受害者和犯罪行為,存在一些偏見、刻板印象和錯誤信念,故對「什麼是真正的強姦」形成一套既定的敘事:獸性的、殘暴的施暴者不顧對方的奮力反抗,強姦了一個單純無助、向來潔身自好的受害者,事發後受害者立刻報警全盤托出所有細節,並終身遠離和痛恨施暴者。所有不符合這一敘事之處,便會成為對受害者的質疑,以及為加害者開脫的藉口。可怕的是,強姦迷思不僅植根於社會文化,更無孔不入司法系統的每一個環節。

「性侵兒童」深度報道系列五之四

說到《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最多人引用的就是:「你硬插進來,而我為此道歉。」(林奕含facebook)

報警:警察像審犯一樣

報警,是受害者決心舉報後踏出的第一步。然而,要向陌生的警察講述遭受侵犯的細節、展示身心創傷的經驗——過程的難度和痛楚,超越了大多數人尤其是受害兒童的想像。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洪雪蓮與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2011年聯合發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顯示,有近半受訪者對警方處理性侵犯個案的態度感到不滿,因為感到警察的諸多不信任,或是感到如同審訊犯人般的盤問。例如有的受訪者被問:「你要想清楚是否需要報警?是否真的需要錄口供?如果需要的話,我們才會幫你記錄,否則你現在就可以走了。」還有的受訪者曾被警方質疑:「發生了這樣的事,當時為什麼沒有立即報警?」

12年過去,警方處理性侵個案的態度有否改善?香港律師會前會長、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熊運信向《香港01》記者表示,據他了解,對於兒童報案,通常會由受過特定訓練的警察進行筆錄,他們比較懂得怎樣查問兒童事發經過;例如對於還不太懂得描述某些情節的小朋友,會以公仔作為模擬工具,而如果報案的是女童,將會交由女警審理。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洪雪蓮與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2011年聯合發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中,有近半受訪者對警方處理性侵犯個案的態度感到不滿。(報告封面圖片)

查案:責怪受害者不該

可是,從一些實際操作的數據來看,「強姦迷思」尚未全盤從警方程序中退場。在警務處公布的兒童性侵個案統計中,有一項對受害人和施害人關係的分類,被稱為「lover(情人)」,在2021年有137人,佔總數的25%。那麼,何謂「情人」?警務處的說法是:「對於情人,目前沒有法律定義,我們使用常識來定義這個詞語。(There i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for ’lover’ and we use common sense to dictate the word.)」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高級講師、執業律師羅韻詩分享了一則案例:一名女童被哥哥性侵犯後去報案,卻被警察問及:你們是不是男女朋友關係?你願不願意、想不想和他發生性關係?羅韻詩對於警方的做法大惑不解——首先,香港法律把「性同意年齡」劃定為16歲,即使16歲以下兒童願意進行性交,也不會被視為「合法」,即被性侵的女童根本「無法同意」,但警方卻想得到「同不同意」的答案;其次,被性侵的女童和性侵她的哥哥,本身就是兄妹關係,而法律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即屬觸犯「男子亂倫罪」,且不論女子同意與否都不具關鍵性,但警方卻反覆追問受害女童這個根本沒有意義的「同不同意」問題。

羅韻詩分析,這可能受到「責怪受害者文化(Victim-blaming Culture)」或者「羞辱受害者文化(Victim-Shaming)」的影響,導致人們習慣於攻擊受害者是否自願、是否享受、曾否拼命反抗。她說,人們對性侵的偏見和性別的刻板印象,例如認為女性從屬於男性的觀念,會令部份人相信「被性侵犯」是女性想要的、主動要求的、樂在其中的。她從新聞報道當中觀察到,社會對於性侵受害者的責備,不僅出現在警方問訊的環節,即使是法官審案時,也會評論當事人說「你喝醉了」、「你不應該穿成這樣出門」。

在警務處公布的兒童性侵個案統計中,有一項對受害人和施害人關係的分類,被稱為「lover(情人)」;但對於如何定義「情人」,警方表示使用常識判斷。(公民透視)

審訊:用「傷害」去「辯護」

無可否認,現行法律對兒童參與庭審採取一定保護措施。如果被告在首次聆訊中認罪,當事人即可免於出庭,同時被告會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熊運信解釋,在風化案中,倘若被告認罪,受害人就毋需接受關於案發經過的盤問;而且,香港法律制度鼓勵被告坦白從寬,減刑三分一的慣例,適用於謀殺之外所有罪行的認罪。

另外,除了屏風和電視作供,兒童亦可以透過錄影作供。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79C和79D條,法庭審理涉及某些刑事案件時,可批准兒童證人以預錄的形式接受詢問,並容許以預錄影像作為聆訊證供。控方須申請預錄詢問,而詢問須由警務人員、政府聘用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專家進行。兒童獲准錄影作供後,該片段會成為主問證據。

然而,無論當事人是否身處於庭審現場,辯護律師和法官的質疑,仍然可能帶來沉重傷害。透過公開判決書和傳媒報道,我們曾在兒童性侵案件的庭審現場看到以下畫面:

六旬兒童家舍高級計劃執行幹事被控兩度非禮一名9歲女童,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女童畫作,並指上面寫有「I love you Vincent uncle(被告)」字眼,質疑女童以畫示愛。此前女童作供時表示憎恨被告,被辯方盤問後則承認曾經喜歡被告,及後情緒激動需要押後審訊,翌日法官表示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接納被告證供,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六旬父親被控三度在香港住所強姦及非禮19歲親女X,X指案發前隨被告到上海出差時,已遭對方兩度強姦,事後她一邊洗澡一邊痛哭。辯方律師旋即質問對方:「雙眼有沒有腫?」X則回答指:「發生這種衰事,我不想看到我自己。」其後辯方律師出示多張X與被告在上海多個旅遊地點拍攝的照片,質疑她眼沒腫、「笑得好開心」、舉 V 手勢。X反駁指當時受到被告威脅只能強顏歡笑。最後陪審團裁定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辯方律師絕對有責任盤問控方證人,而在過程當中,他們通常藉此讓控方證人說出有利己方的事實,或暴露供詞前後矛盾、不合邏輯之處,從而攻擊證人不可信或不可靠。但從上述個案來看,難免令人疑惑,一些基於「強姦迷思」所產生的判斷和疑問,到底具有多大參考價值?當有關提問令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到底對案情偵查有何益處?

2011年,多倫多第一次舉行「蕩婦遊行」,吸引不同背景的人士參與,直斥「責怪受害者」文化。(網上圖片)

宣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院判決同樣無法撥開「強姦迷思」的迷霧。在一宗關於14歲女童起訴36歲男子性侵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決書五度強調自己無法理解女童舉措,並指出任何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面對女童所描述的處境,必然會堅決拒絕被告。法官亦同意辯方律師所言,當事女童在庭上的表現非常聰明和堅強,不害怕在法庭上發言、提問、澄清甚或爭論,令人無法相信女童會遭遇性侵。法院又認為,被告作為超過36歲的男子,持續與14歲女童約會並說服對方到他家作客的行為確實非常可疑,但由於指控證據不足,裁定被告無罪。

「疑點利益歸被告」是香港法律的重要原則,也符合「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但以上述案件為例,也難免令人反問,當法律對被告作出「無罪推定」時,是否也應當對受害人作出真誠的假設?所謂「真誠」並非指要無條件聽信當事人的所有證供,而是在當事人將受創經歷交由法庭論斷的時刻,以同一標準判斷對方提告和被告辯護的真偽。

另一宗案件的判決同樣令人詫異。18歲男子被控兩年內多次非禮11歲表妹,包括指插下體、強迫口交。精神科門診評估女童事發後活在驚恐之中,且有抑鬱、自殘及自殺傾向。而女童希望家人維持良好關係,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但表明自己並非完全原諒被告。法官接納被告是真心喜歡受害者,又指案發時兩人正值青春期,關係親密,因此同意心理報告所指上述情況疊加導致犯案,所以從輕發落,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在諸多「強姦迷思」當中,「親密關係」常被用來合理化罪行。但從上述案件來看,儘管受害女童年僅11歲,而且和喜歡她的表哥有着明顯年齡差距,甚至勇敢與表哥對薄公堂,但法庭仍然以「親密關係」來解釋被告的不法行為,並且予以輕判,完全輕視了所謂「親密關係」對女童帶來的深刻傷害。

教育:從普及文化開始

我們不時看到這樣的法庭新聞:女童鼓起勇氣起訴男子多次性侵,卻被法官質疑「正常人都會拒絕」、「無法相信為何事後仍會與被告見面」。事實上,這也是羅韻詩的疑問。她經手的案件中,有不少事主被性侵後仍然會與被告會面,而她同樣無法理解受害者們的心理和行徑,但她知道,事實就是如此,同類情況一直都在發生。

性侵受害者在事發後,仍和施害者保持接觸、甚至愛上對方的劇情,並不鮮見。美國電影大亨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被逾90位女性控告性暴力案件中,兩名主要女性原告在性侵後都仍與哈維·溫斯坦保持聯繫,甚至是親密關係。已故台灣作家林奕含將親身經歷改編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描述房思琪被老師性侵後,為了減輕自身痛苦,逼迫自己合理化和老師戀愛的心路歷程:「我要愛老師,否則我太痛苦了。」

「立即拒絕」往往被認定是人們在遭遇性侵時的「正常反應」,如果受害人未有反抗或逃跑,就會成為有利於被告的「合理疑點」。然而,大家往往忽略,人類在遇到未預料的突發狀況時,大腦一片空白,也是一種「正常反應」。2017年,瑞典曾對298名遭遇強姦並被送往急診室的女性進行調查,有70%受訪者表示被侵犯時身體出現明顯的「强直静止(Tonic Immobility)」,更有48%受訪者表示出現極度的强直静止。「强直静止」又稱「緊張性麻痺」,即面對危險時人的身體會像小動物一樣出現「裝死」行為。

可是,大多數人並不了解這一現象,動輒責任受害者自食其果,而受害者同樣無法理解和原諒自己的「不作為」,所以不斷自己責備自己。無數案例顯示,成人面臨性侵犯尚有如此多不符合「理性」的行為,我們又如何苛求兒童能夠完美無瑕地應對呢?

「許多性侵倖存者事後回憶起會說,性侵犯發生時,他們感覺似乎離開了自己的身體,自己不在自我裏面了。」羅韻詩解釋,對於一名20多30歲的年輕男性來說,如果從來沒有被性侵的經歷,很容易預設人們一旦遭遇性侵就會和對方搏鬥,但這並非大多數人的共同反應,尤其是當侵犯者是熟人,受害者會感到非常困惑、不知所措、任人魚肉;而這樣的場景所導致的結果是,法庭會以被告「沒有使用暴力」為由,減輕刑期。

儘管如此,羅韻詩仍然強調,我們不能就此指責法官,畢竟他們只是遵循自己的專業經驗行事,從而質疑受害者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不即時報警、為什麼還要回去見施害者。她認為,改變法律的難度,比消除責備受害者文化的難度要低得多,因此社會需要普及相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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