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消費維權新規|廣東主動出擊 香港應更積極
「跨境消費」已經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內不少香港市民和內地居民的生活日常,但由於兩地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調解規則、處理流程存在一定差異,所以在消費體驗日漸豐富的同時,也衍生了方方面面的消費隱憂。廣東省將於10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嘗試打破這種割裂的跨境維權困局。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對此表示歡迎,並承諾會善用資源加強合作。然而,在兩地人民高頻交叉消費的今天,這種被動配合已經遠不足夠。
香港與內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制度隔閡,源於三個方面的深層差異。
第一個差異在於價值理念。作為高度開放的自由港,香港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信條,也服膺於普通法傳統和自由市場原則。由於核心邏輯是要優先保障契約自由和市場活力,所以治理的模式更偏向於把保護責任交給消費者本身,而政府主要透過相關組織提供資訊知情權以提醒「消費須謹慎」,直到出現嚴重欺詐之後再予以有限度的打擊。相較之下,國家更信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所以也採取以行政監管為主導的治理模式,主張「事前准入、事中監管、事後懲賠」的全方位路徑。
第二個差異在於法律框架。香港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是將相關規範分散於各個行業的監管條例當中,包括《商品說明條例》、《貨品售賣條例》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這維護了商業敏捷度,卻也導致法規碎片化;而對於近年新興的預繳式消費、自動續費陷阱、演算法剝削等等侵權手法,也往往面臨法律滯後的監管不力。
反觀內地,從國家到地方都有明確的消保法規——國家於1994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則於2012年頒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國家再於2024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與時俱進細化相關法律條款,特別填補網絡消費的規範短板;廣東省也即將於今年10月1日實行《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取代前述的《辦法》,並且配以《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進一步令國家的原則性法律更可操作、更加適用。
第三個差異在於組織權限。在香港,特區政府的15個決策局和56個執行部門,沒有一個專責處理消費者權益,而是交由一個獲得政府財政資助但保持高度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消費者委員會」負責。不過,香港消委會沒有任何刑事調查權、搜查權或者行政處罰權,主要只能透過公開點名譴責、行政轉介香港海關、經由「消費者訴訟基金」資助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消保。但在內地,設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並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與投訴處理等職權於一身,而「消委會」則是配合當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組織。
這些層面構成的體制差異,導致粵港澳三地消費者在面對跨境維權時感到水土不服——內地旅客來港遇到消費問題時,往往求助無門,也無法理解為何不能直接處罰涉事商戶;港澳市民北上遇到消費糾紛時,也不知道應該如何啟動甚或應對相關的行政申訴流程。
廣東省剛出台的《保護條例》和《規定》,因而被寄予彌合體制差異的厚望。作為全國首部專門針對大灣區消保協作的單行法規,《規定》並沒有強求粵港澳三地法律體系的消融或改動,而是以民生權益作為最大公約數,推動在法律、規則、標準和規則上的「軟聯通」。例如,《規定》將「粵港澳大灣區消費投訴轉辦平台」升格為法定工具,實行「一鍵投訴、一網轉辦」,即灣區居民無論北上還是南下遇到糾紛,均可線上投訴,再由平台自動對接兩地消保組織,免去跨城跨境奔波之苦。同時,《規定》明確推動「灣區標準」的編制,並推行內地「放心消費承諾商戶」與港澳「誠信店」等標籤的跨境互認,希望透過常態化信息共享和聯合發布風險警示等方式,在大灣區構建起統一的品質預期和誠信體系。
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廣東省已為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一體化,作出了制度性的嘗試;然而,特區政府還沒有什麼說法;而綜觀香港消委會的回應——對於《規定》表示歡迎,並且承諾將會繼續善用資源,與大灣區內各個消保組織加強合作,優化大灣區消費環境——則難免令人感覺像是被動接受,暫時未能展現強而有力的相向而行。
無可否認,香港消委會已與內地簽署《大灣區消費維權合作備忘錄》,每年轉介跨境糾紛個案,而且取得一定調解成果;然而,在面對高頻、新型的跨境消費模式時,單靠「事後轉介機制」恐怕不再足夠。事實上,消委會擁有一流的專業測試和超高的社會公信,完全可以更加積極行動。例如,面對內地旅客在港引發的消費糾紛,消委會理應主動對接廣東轉辦平台,引入線上遠程調解,大幅提高案件處理效率,用實質行動維護香港消費聲譽;針對港人北上面臨的服務質素疑難,消委會也應主動與內地消委會展開聯合比較試驗,甚至在遇到重大而惡劣的跨境欺詐個案時協助事主提起訴訟,以權威判例劃定法律紅線。
然而,如果這個社會仍然傾向於由消費者負上保護權益的最大責任,而特區政府也不願意提供更大力度的制度、法規和資源保障,那麼情況就會令人擔憂。以預繳式消費為例,廣東省的《保護條例》已經設立了明確的冷靜期和資金監管制度;反觀香港,自2019年提出冷靜期諮詢後便擱置立法,直到2024年「舒適堡」結業引發超過4,000宗投訴及1.5億元壞帳,終於今年6月底再度展開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但未有公布正式立法的時間表。假如香港持續缺乏明確保障,未來一段時間恐怕淪為預付式詐騙的監管窪地——可是,這絕對不是「有為政府」所能夠允許的治理,更不是「一國兩制」所應該出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