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遠深|犬隻有晶片卻追查無門?莫讓登記與執法淪為擺設!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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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張遠深

一位27歲女子,晚上踩單車回家,被三隻狗追咬,頸部氣管斷裂,送院不治。不足一個月前,打鼓嶺寵物酒店女負責人,被混種格鬥犬咬死。一個月,兩條命。筆者長期觀察日本社會治理,深知狗咬死人從來不是單一意外。悲劇的根源不在狗,在於制度。

有晶片但追查無門

元朗案之後,漁護署與警方五日內捕獲八隻無人看管的狗,其中三隻植有晶片但牌照過期,最終僅向一名畜養人提出檢控。另外兩隻同樣植有晶片的狗,畜養人身份可追溯,卻未見公布進一步追究。

這暴露了一個荒謬的現實,晶片登記制度表面上存在,實際上與執法完全脫節。有晶片,追不到人,那要晶片來做什麼?

日本的做法截然不同。日本《狂犬病預防法》規定,狗隻出生滿91日必須在30日內完成終生登記,每年接受狂犬病注射,未登記或未注射者可被處以20萬日圓以下罰金。2022年起,繁殖業者和寵物店售出的犬貓更強制植入晶片並登記。重點不是「有晶片」,而是晶片背後的資料必須持續有效,牌照過期即主動追蹤,讓每一隻狗都能追溯到飼主。

香港的晶片,很多時候只是一塊植入狗體的死物。

危險與否不應看血統

香港《危險狗隻規例》以體重劃線:20公斤以上為「大型狗隻」,須以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格鬥狗隻更須佩戴口罩。元朗案的涉事狗隻,高度不超過50厘米,屬中型犬,完全不在加強規管之列。牠們咬死了人,但法例眼中,牠們「不夠危險」。

日本沒有全國統一的品種禁令,但多個地方政府設有「特定犬」制度,以佐賀縣為例,特定犬涵蓋土佐犬、秋田犬、德國牧羊犬等十個品種,體高65厘米以上的大型犬,以及——這一點最關鍵——曾發生咬傷事故後由知事指定的狗隻。特定犬的飼主必須將狗隻飼養在可上鎖的籠舍內、張貼警示標識、走失時立即向當局和警方通報,違者可被罰款。

這種做法比單靠品種和體重清單聰明得多。危險與否,看的是行為,不是血統。

每次都是行政介入的契機

香港狗咬人之後,畜養人須通知警署,但通知之後呢?很多時候就沒有之後了。沒有強制獸醫檢查,沒有強制隔離,沒有強制防再犯方案。案件當普通投訴處理,處理完,狗繼續在社區走。

日本則將咬傷事故視為行政介入的觸發點。飼主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保健所提交事故屆出書,並在48小時內讓獸醫檢查該犬是否有狂犬病疑慮。無論傷勢輕重,這套報告義務都必須履行。事故發生後,飼主還須採取防止再犯的措施,包括隔離或加強拘束。

這不是麻煩,這是制度的閉環。每一次咬傷,都是一次行政介入的契機,而非等到死人之後才來追究。

飼主應有終生飼養責任

漁護署在2023至2025年間,就犬隻襲擊個案共提出679宗檢控,但不少個案的罰款僅為數千元。對於奪去人命的後果而言,這樣的罰則幾乎不具威懾力。

更根本的問題在源頭。新界收地發展導致大量看門狗被棄養,牠們本身具備警戒和護衛本能,聚集成群後攻擊風險大增。日本《動物愛護及管理法》明確規定飼主負有「終生飼養」責任,地方自治體可拒絕違反此原則的動物接收請求。飼養寵物不是一時興起,而是一生的承諾。

香港可學的五件事

香港不缺法例,缺的是把法例串成閉環。具體而言,有五個方向值得認真考慮:

一,晶片登記與續牌、執法連線。 牌照過期即主動追蹤飼主,不讓登記數據淪為死檔。

二,危險狗隻定義加入行為紀錄。 曾咬人或攻擊的狗,不論品種體重,自動納入加強規管,建立類似日本「知事指定」的機制。

三,咬傷事故強制報告,附帶獸醫檢查和防再犯措施。 讓每一次事故都成為制度改善的觸發點,而非等死人才調查。

四,設立「限時報失」制度。 狗隻走失須在指定期限內通報,若被發現長期流浪而飼主從未報失,便難以「意外走失」為由逃避棄養責任。

五,在新界收地或大型工程展開前,主動為相關地區的狗隻建立登記資料,要求飼主及早安置。 從源頭減少棄養,而非等到狗群聚集才被動捕捉。

日本經驗的核心,不是某一條罰則特別重,而是由登記、飼養、事故通報到再犯預防,每一環都有人跟進。香港要學的,是一整套邏輯——由事後追究,走向事前管理。

狗咬死人,咬出的是制度千瘡百孔。與其再譴責惡犬,不如問一句:我們的管理制度,何時才願意醒來?

作者張遠深是日本政治評論員、時事評論家及專欄作家,專注於分析國際政治、日本本土政經架構、東亞區域安全及中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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