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從孫中山平均地權思想說說香港土地房屋難題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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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房屋問題,可以說是深層次矛盾之首,不僅影響市民居住的基本民生需求,也是阻礙產業發展的最大攔路虎。然而香港缺地嗎?香港並不缺乏土地,据特區政府規劃署資料,目前香港已建設土地佔總面積25.4%,郊野公園佔地41.5%,剩下的33.1%的土地面積很多是可開發的,這些未開發土地有很大部在目前規劃的北部都會區。

來稿作者:嚴菌子

最近坊間討論北部都會區和交椅洲造人工島問題,筆者也認為北部都會區發展的急迫性重要性顯然大過交椅洲造島。造島容易,要利用北部都會區的已有土地卻難,要利用這些土地要突破無數的利益藩籬,可以說比人工造島難得多。但是再難也必須做,而且要加緊加快地做,還要做的好,將土地規劃與交通規劃、產業規劃一起做好,創造香港產業發展的新動能,慢一步,香港恐怕再難追上創新科技發展,就只能躺在傳統的金融行業這目前還剩的唯一優勢吃老本。

本文從孫中山平均地權思想來談談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以給特區政府一點責任和勇氣,給社會各持份者,尤其是既得利益者一點思想的警醒。

孫中山平均地權 為避免兩級分化和發展工商業

平均地權思想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核心部分,主要內容是實行土地國有,照價徵稅和照價收買,以實現土地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防止社會因為土地導致極端貧富分化,從而促進工商業發展和增加國家財力。

孫中山看到工商業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一些擁有大量土地的人不用付出就坐擁巨額財富,而沒有土地的人愈加貧窮。在土地還沒有引起嚴重貧富分化之前實施平均地權,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可以避免資本的投機,促使資本投向工商實業。正如孫中山說「地權既均,資本家必捨土地投機業,以從事工商」,同時通過徵收土地稅增加國家財力,減少其他稅收的負擔。

孫中山認為土地增值是眾人的功勞

孫中山認為土地增值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眾人的功勞。孫中山認為,傳統中國,土地並不是十分集中,自分封制度解體後的2000多年來土地價格沒有很大的變化,但是隨著西方經濟的入侵,近代工商業初步發展,土地開始增值。孫中山在很多地方反覆闡述,土地的增值是社會進步的結果,是眾人的功勞。

他在1924年8月10日《三民主義/民生主義第二講》中說:「土地價值能夠增加的理由,是由於眾人的功勞,眾人的力量,地主對於地價漲跌的功勞,是沒有一點關係的。」孫中山又講述了一些生動的實例來反復強調這個認識,如講述澳洲一個醉漢在誤打誤撞用三百元在拍賣場買了一塊地,之後地價猛升,醉漢成為澳洲第一富翁。孫中山1906年在《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演說》中說:「歐美為甚不能解決社會問題?因為沒有解決土地問題。大凡文明進步,地價日漲……英國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公爵有封地在倫敦西偏,後來因擴張倫敦城,把那地統圈進去,他一家的地租佔倫敦地租四分之一,富與國家相等。」

孫中山主張土地國有、照價收稅和照價收買

孫中山在遊歷歐美的過程中,不光是看到了歐美因為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引起社會貧富分化嚴重,社會革命思潮紛紛湧現的社會現實,而且從理論上全面梳理研究了西方社會主義思潮的發展和特點。孫中山民生主義思想及平均地權思想,受社會主義思潮影響甚深,但不是照搬社會主義思潮的方式方法和途徑,而是批判地吸收。例如孫中山就不贊成激進的均產派沒收富人資產的做法,也不贊成馬克思階級鬥爭的做法。孫中山吸收了集產社會主義,贊成將重要的生利事業收歸國有,在土地問題上,他主要吸收了美國卓爾基亨利在《進步與貧困》一書中的單稅社會主義的思想和方法,主張土地國有,通過徵收土地稅的方法來避免土地引起的社會財富分配不平等。

孫中山主張土地國有,照價徵收,照價收買的辦法,這是他平均地權思想的核心,孫中山多次用淺近的語言闡述過這個核心思想,如在《三民主義/民生主義第二講》演講中說:「講到了解決土地問題,平均地權,一般地主固然是害怕……但是照我們國民黨的辦法,現在的地主還是很可以安心的。這種辦法是甚麼呢?就是政府照地價收稅和照地價收買。究竟地價是甚麼樣定法呢?依我的主張,地價應該由地主自己去定……地價都是由地主報告到政府,政府照他所報的地價來抽稅。許多人以為地價由地主任意報告,他們以多報少,政府豈不是要吃虧麼?譬如地主把十萬元的地皮,到政府只報告一萬元。照十萬元的地價,政府應該抽稅一千元,照地主所報一萬元的地價來抽稅,政府只抽得一百元,在抽稅機關一方面,自然要吃虧九百元。但是政府如果定了兩種條例,一方面照價抽稅,一方面又可以照價收買,那麼地主把十萬元的地皮只報一萬元,他騙了政府九百元的稅,自然是占便宜;如果政府照一萬元的價錢去收買那塊地皮,他失去九萬元的地,這就是大大的吃虧。所以照我的辦法,地主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

基本法賦予突破土地利益藩籬的權責

香港基本法第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孫中山平均地權的第一點,土地國有,在香港已經是現實,所以突破利益藩籬,只需要在特區政府層面用一些政策法律工具就可以實現。例如新加坡為抑制外資炒房,就將外來資金買房的稅收提高到60%,比辣招已經多出一倍的稅收,新加坡為避免土地房屋造成社會兩級分化,早就很有先見地實行組屋政策。特區政府能否善用《收回土地條例》大刀闊斧收地?對於囤地囤房的,能否加徵土地及房屋空置稅?對於擁有多套住宅的,能否對除自住房之外的房屋徵收階梯式房產保有稅以及出售時徵收階梯式增值稅?對於已經荒廢多年完全失去農耕價值和可能的農地,能否宣布到期不予批租從而照農地價值收歸政府等?

當然,辦法有很多很多,主要是特區政府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時候如何取捨,在面對解決香港土地深層次矛盾和未來發展動能的時候,有沒有這巨大勇氣和責任排除萬難。

土地既得利益者應眼光長遠

如若香港失去未來幾年到十年的發展機遇,北部都會區未能形成發展新動能,香港仍然躺在金融優勢吃老本,深層次矛盾難以破解,整體競爭力是會下降的。到時候,就是那些坐擁地租的既得利益者仍然會面臨租值下降,物業貶值。

每一個人都是社會的人,每一家企業也是社會的企業,社會的整體利益,社會的整體競爭力,一定會影響每一個人和每一個企業,為社會,就是為自己。尤其是一些擁有實力的財團,更應該眼光長遠,賺太容易賺的錢是沒有出息的,開拓一些產業,樹立一些品牌,為香港做貢獻的同時,必然就是發展自身做強做優的過程。

作者筆名嚴菌子,是香港自由撰稿人,曾任一份新聞月刊任職。文章的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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