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應該走得比新加坡更遠
律政思專欄|羅天恩博士
2026年5月28日,香港特區司法機構宣布將於一年內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HKICC﹚,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專責分庭,審理複雜且涉案金額巨大的國際商業糾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明確指出,審理案件的法官將不僅來自香港,亦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具備聲望和經驗的法官。此一制度設計與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的國際法官制度相似,但香港在憲制基礎和制度優勢上具有獨特條件,若能在法官國際化方面走得更遠,將更有效鞏固其國際法律中心地位。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模式的結構性限制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自2015年成立以來,已建立起較為成熟的國際法官制度。SICC聘任來自英國、澳洲、美國、法國、日本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資深法官擔任國際法官(International Judges),參與審理跨境商事案件。
在2015年前,新加坡的司法制度並未設立國際法官。因此,新加坡於2014年同步修訂憲法及相關法律,為SICC的設立奠定法律基礎。根據現行《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94條,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及高等法院(下設上訴庭及一般庭)組成,司法權歸屬最高法院。第95條則規定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在總理建議下委任,並在第95(4)(c)條專門訂明,總統可委任「在首席大法官認為具備必要資歷、經驗及專業地位的人士」擔任國際法官,毋須符合第96條對普通最高法院法官所要求的10年新加坡執業年資。第95(10)條進一步規定,立法機關可以法律限制國際法官可審理的案件類別,為日後的管轄範圍限制提供憲制依據。
《香港基本法》已預見司法國際化
相較於新加坡需要修憲以設立國際法官制度,香港在引入海外法官方面享有更為寬裕的憲制空間。《基本法》第82條明確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92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區的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為各級法院引入海外法官提供了直接的憲制依據。
換言之,《基本法》的起草者在制度設計之初即預見並接納了司法國際化的需要。香港無需如新加坡般通過修改憲法來新設國際法官制度,而是可以在明確的憲制授權下推進法官國際化。HKICC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分庭,其邀請海外法官參與案件審訊,不但符合憲制規定,也有其必要性。
海外法官制度推動法律發展
在確認憲制基礎穩固的前提下,香港更應當積極擴大HKICC的海外法官規模和來源。首先,擴大海外法官制度能夠增強裁決的國際公信力。國際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往往來自不同法域,若法庭中包含熟悉當事人所在法域法律傳統的法官,裁決將更具說服力和可接受性。SICC的經驗表明,國際法官的參與顯著提升了當事人對法庭的信任度。香港若能在法官來源的廣度上超越新加坡,例如納入更多來自亞太區域(如澳洲、加拿大、印度)乃至大陸法系﹙如法國、德國﹚背景的法官,將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市場中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
第二,海外法官制度能夠推動國際商事法律的發展。林定國司長指出,HKICC的判例將對國際商事法律的發展帶來重大貢獻。的確,法官群體的多元性,能夠促進不同法律傳統的法官在審訊過程中的交流,產生更獲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接納並採用的法律原則,使香港的判例法在國際商事法律發展中佔據更重要的位置。
香港爭議解決服務再升級
第三,本地和海外法官制度的配合能夠更好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定位。香港是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其國際商事法庭既要服務於國際商業社群,亦要配合國家「十五五」規劃中關於涉外法治建設的部署。擴大海外法官參與,恰恰體現了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制度優勢。
HKICC的設立標誌着香港爭議解決服務的重要升級。在憲制層面,《基本法》為海外法官的參與提供了比新加坡更為明確和寬裕的授權基礎。香港應當充分利用此一制度優勢,在法官國際化的廣度和深度上超越SICC模式,以更開放的姿態吸納全球頂尖商事法官,從而真正實現推動香港在國際爭議解決服務邁向更高層次發展的目標。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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