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Save Lily」的潘朵拉盒子——嚴斥奇行父母的自私考慮

撰文:黃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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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麟專欄

一對曾接受香港高等教育的未婚情侶,在芬蘭與瑞典邊境過着如同「野人」般的漂泊生活,堅持在家分娩,首胎女兒產後一個月夭折,二人一度被控過失殺人。次女Lily的健康情況被瑞典社工強制接管。情侶回港後在家中分娩幼子Danny,現在就Lily與Danny的照顧權與身份證明,徵求大眾支持以向不同行政主體施壓。

涉事父母曾先生與關小姐「高調」向瑞典政府「控訴」女兒被強制帶走,要求立即遣返,本意是博取公眾同情,卻在媒體挖出英國與瑞典法院文件後,劇情一夕逆轉。情節如此荒誕離奇,若非約廿年前見過該女子真人,筆者也不敢相信此乃真人真事。

事件之所以觸發公眾集體不安,關鍵並不僅在於涉事父母的行為駭人聽聞,更在於這宗荒誕事件背後,觸碰了當代文明社會四個極具爭議性的核心命題:第一,二人所謂「自然育兒法」與兒童基本權利的衝突;第二,瑞典介入的合法性;第三,跨境引渡與國籍優先的算計;第四,在家分娩的「雙非」嬰兒漏洞。

自然育兒法還是變相虐兒?

無知即無畏。報道指出,該對父母在過去照顧長女及次女期間,均無安排她們進行任何疫苗接種。關小姐解釋由於宗教信仰緣故,不接受包括打針等「侵入性治療」,加上疫苗具有副作用,因而選擇中醫藥預防疾病。二人在香港生下幼子Danny後,同樣以宗教理由拒絕接受入境處為辦理出生紙所需的DNA親子鑑定檢測,因為「DNA是相當敏感的個人資料」,而香港沒有強制嬰兒接種疫苗,所以Danny目前也沒有接種任何疫苗。

第一個爭議,便是這股在外國某些極端圈子愈演愈烈的風潮,甚至擴展至拒絕產檢、拒絕疫苗、拒絕常規醫學介入。在香港,成年患者固然享有知情同意權,可以根據宗教或個人信念拒絕醫療建議。有時,看到一些以「急救」或「醫院」為主題的美劇,有病人因宗教原因會帶上手環作預設醫療指示,比如耶和華見證人會的信徒(Jehovah's Witnesses),即使醫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亦不得為其提供輸血服務。然而,這種「拒絕權」從來不是無邊界的。當成年人行使拒絕權只會影響自己時,社會通常予以尊重;但當這種拒絕權被父母施於缺乏自主能力的初生幼兒身上時,便觸及文明社會的倫理底線。早年藝人謝安琪也曾經錄音指流感疫苗無效,旋即遭醫學界高調反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明確指出,所有關於兒童的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6條則訂明兒童有生存權及發展的權利。《公約》在香港透過《1995年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等本地法例實施,早已內化為本地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倘若父母拒絕嬰兒接受疫苗,實際上是在剝奪他們免受重大傳染病威脅的基本權利。在瑞典這樣的高福利國家,《照護年輕人法》(Lag med särskilda bestämmelser om vård av unga,簡稱LVU)的核心精神,正是當自願措施不足以防止兒童健康或身心發展受影響時,國家有權介入並強制接管。英國法庭文件披露,Lily被瑞典當局發現時,身體骯髒、僅穿睡衣、患嚴重濕疹和牙齒嚴重受損,長期與社會隔絕。瑞典的介入,並非濫權,而是基於人道主義和文明規範的底線防線。

國家公權介入兒童保護的人道正當性

第二個爭議更為尖銳:這對父母質疑,瑞典政府有何權力從他們手中「搶走」女兒?這個問題的核心,牽涉到當代主權國家的兒童保護倫理。瑞典Linköping政府回覆《香港01》查詢時明確指出,只有在情況嚴重、自願性措施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會向法院申請監護令。當地社工協助兒童前,社福局會啟動評估程序,包括訪問兒童、照顧者及周遭其他關鍵人物。LVU賦予社福部門權力,當兒童處於危險中、而監護人未能提供足夠保護時,國家有權強制接管,即使這與監護人的意願相悖。

保護兒童是這是文明社會的共識,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會於其司法管轄區進行本地立法。英格蘭及威爾士《Children Act 1989》(《兒童法》)亦秉持相同原則,規定法院在處理兒童相關案件時,必須以兒童的福祉為「首要考慮」。家長若有危害兒童健康成長的行為,地方政府可申請「照顧令」(Care Order),將兒童交由受託人監護。香港最核心的法規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旨在為遭受或面對嚴重傷害的兒童提供照顧及保護令。新加坡同樣設有《兒童與青少年法》(CYPA),當兒童面臨受虐風險或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責任時,有關當局可申請「照顧及保護令」。乃至我國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內容詳達132條,非常周全。以上足見各地對於兒童福利的重視與關注。

因此,Lily父母並非在文明社會被人「搶走個女」,而是先因疏於照顧、缺乏醫療照護,導致新生兒一個月內夭折,繼而在兩國邊境如「野人」般偷渡,非法居留且四處漂泊,刻意躲避社福部門的追查。當沒有出生登記的Lily被發現時,已經失去正常的社交和衛生環境。瑞典當局介入,是在父母未能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情況下,發動的最後安全網。

因國籍爭議而對幼童造成的不可逆損害

更具爭議的是父母本人的國籍操作。曾先生持有BNO護照,關小姐則持香港特區護照,但二人自擬出一種「人為無國籍」的流民姿態。曾先生與關小姐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但兩人同為「香港永久居民」。按照《中國國籍法》第五條,Lily在法律上具有中國國籍,除非她能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已在海外定居,且她出生時即已取得外國國籍」。按常理理解,Danny在香港出生,按《中國國籍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的邏輯,幾乎可以斷定其擁有「三粒星」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根據瑞典法律文件,Lily與一個月大就夭折的姐姐,都是在芬蘭由關小姐自行在家分娩。二人在社交平台聲稱,芬蘭政府以Lily「屬於港人身份」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因此Lily一直沒有出生證明。不知其後面有沒有軍師教路,該對父母過着「類流民」式的漂泊生活,沒有在芬蘭或瑞典建立穩定的居留關係,因而無法通過「居留」途徑為Lily申請任何國家的國籍。目前的Lily淪為「歐洲無證兒童」,既無芬蘭國籍,也未能確認中國國籍,陷入真正的身份真空。

當然,以目前情況看,芬蘭拒絕辦理出生登記,不代表Lily在法理上無法取得芬蘭國籍。根據《芬蘭國籍法》,芬蘭採用「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國籍主要跟隨父母,而非出生地。Lily的父母均非芬蘭公民,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她無法「自動」取得芬蘭國籍;然而,《芬蘭國籍法》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例外條款:在芬蘭出生的非芬蘭籍兒童,如果無法通過父母取得任何國家的國籍,則可取得芬蘭國籍。這是一條針對「無國籍兒童」的人道條款,目的是確保沒有嬰兒因父母的國籍狀況而淪為「無國籍人」。

但是,Lily的父母均為中國公民,按照《中國國籍法》第五條,她在芬蘭出生時,原本可以取得中國國籍——換言之,她本來並非「無法取得任何國籍」的孩子。關鍵在於,芬蘭政府以「港人身份」為由拒絕辦理出生登記,而父母本人又拒絕以任何方式協助Lily確認其中國國籍身份。這形成了荒誕的局面:父母一方面以「港人」身份要求不被視作外國人,另一方面卻拒絕讓女兒獲得中國公民身份的法律確認。而該父母讓爭議無限延伸,這種「渾水摸魚」的策略,其實正在損害Lily的福祉,包括她的生存權、教育權、醫療權。

重現在家分娩的行政死穴——「雙非」漏洞

第四個爭議,切中了特區政府多年來以行政手段處理「雙非」問題的死穴,極具政策敏感性。相信大家記憶猶新,十多年前大量內地孕婦「雙非」湧港產子,導致公立醫院產科服務嚴重擠兌,本地孕婦無法預約分娩。當時政府以行政方式,宣布所有公立和私家醫院均不再接受非本地孕婦預約分娩,即所謂「零雙非」政策。

在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及《基本法》第24條對「居留權」的規範下,任何在香港出生的嬰兒,只要符合《中國國籍法》的條件,均有權取得香港居留權。然而,政府不能修改法律推翻這條原則,只能用行政手段「堵截」入口:拒絕預約、拒絕醫院服務、加強入境口岸截查。可是,這始終只是「堵」,而不是「疏」。一旦孕婦在家分娩,法律對於如何查核「在家分娩」親子關係的機制極不完善,便形成一個難以填補的漏洞。

曾先生與關小姐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樣因此漏洞在香港家中誕下Danny。此例一開,雙非孕婦大可如法炮製——入境後在港待產,找一個單位自行接生;嬰兒在香港出生,按《中國國籍法》理論上可以取得香港居留權。屆時,政府以行政措施築起的圍牆將形同虛設。特區政府必須正視這個法律漏洞,不能再以行政手段迴避立法規管。另外,該父母以宗教理由拒絕DNA檢測,導致Danny至今仍無法取得出世紙,其實也關乎到其福祉。

兒童最佳利益不應被綁架

Lily與Danny的個案之所以觸動公眾神經,並非單純因為情節離奇,而是因為它觸及了當代文明社會高舉的兒童權利保護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當是橫跨一切的底線——不論父母的宗教信仰、國籍考慮、個人自由,兒童的生命權和健康成長權,都不應該成為任何利益的犧牲品。

家長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沒有權力將幼童拖入自己設計的險境。當父母的個人信念與孩子的生存權發生衝突時,誰來做最後的裁決?當國家介入兒童保護時,界線在哪裏?當其他考慮凌駕於孩子的福祉時,應該孰者為先?這些問題,且看社會的眾怒——大家心中都已經有了明顯的答案。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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