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跨國商務裁決的第四條路——國際商事法庭,香港能擔大任

撰文: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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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專欄|陳志剛大律師

司法機構於今年5月28日宣布計劃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專責分庭,審理複雜且涉案金額龐大的國際及跨境商業糾紛。多年來,國際商業爭議解決主要有三個途徑:法院訴訟、國際仲裁及調解。然而,大約20年前起,全球主要金融及商貿中心陸續引入第四個途徑——國際商事法庭。

杜拜是國際商事法庭的先驅

杜拜普遍被視為國際商事法庭的先驅。早於2004年,杜拜成立「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簡稱DIFC),旨在吸引外資並將杜拜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DIFC成立初期曾邀請香港專家參與管理及制定長遠策略。作為整個DIFC計劃的重要一環,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採用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商事法律制度,而非阿聯酋本地法律,以增強國際投資者的信心。

其後,多個司法管轄區相繼參考DIFC Court的模式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在中東地區,阿布扎比及卡塔爾均引入普通法制度及海外法官;本身實行普通法的新加坡,亦於2015年成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一般簡稱SICC)。

香港具優勢邁向國際法律中心

有別於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院體系(如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巴黎法院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內所設有專門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法庭,上述國際商事法庭通常具有兩項特色。其一,是委任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資深法官及法律專業人士擔任國際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阿布扎比、卡塔爾及新加坡等地的國際商事法庭,委任的國際法官包括來自香港的資深法官及律師。其二,是除審理與當地具有直接聯繫的案件外,亦歡迎與其司法管轄區並無實質聯繫的商業交易各方,透過協議選擇將爭議提交該法庭裁決。

在提出設立國際商事法庭之前,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早已具備不少現代國際商事法庭的核心特色,而這些特色被視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優勢。早在回歸前,香港已設有從海外司法管轄區引入法官的安排。1997年回歸後,終審法院進一步設立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以彰顯香港繼續維持與國際接軌法律制度的決心,並鞏固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同時,香港法院至今仍有不少來自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知名法官及資深法律執業者出任暫委法官,參與審理重要商業案件。

國際商界對香港法治信心穩固

根據司法機構公布的資料,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案件除可由具備豐富商事法經驗的本地法官審理外,亦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傑出資深法官或法律執業者以專案方式審理。公報亦指出,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委任裁判委員及專家協助法官處理不同的專門範疇。委任裁判委員對本地法庭體系而言屬新嘗試,值得期待。

香港在過去數年間經歷不少轉變,但以筆者的觀察和經驗而言,國際商界對香港作為金融及商貿中心的信心穩固。香港過去的成功固然有其歷史及地理因素,但更關鍵的,是香港人的韌性,對法治及市民各種權利的重視,以及務實、勇於創新和開拓的精神,使我們獲得內地與國際社會雙方的信任。即將成立的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再次向國際社會發出明確信息:香港是中國最開放的對外窗口,並將繼續堅持法治,保持與國際接軌,在全球商業爭議解決版圖中發揮獨特而重要的角色。

作者陳志剛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委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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