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續談「Save Danny」:政府可否「越過父母」保護孩子?

撰文:黃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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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麟專欄

讀畢林詠茵老師《談「Save Danny」:人身保護令須回歸「兒童最佳利益」》一文,深有所感。林老師從法律技術層面拆解了「Save Danny」案中人身保護令申請的適格性問題,論證人身保護令不應被用作繞過《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既有覆核機制的替代路徑。本文則以公共行政視角,討論公權力介入家庭、介入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正當性從何而來。除了「法律授權」四字,政府在甚麼條件下可越過父母的意願,接管一個孩子的照顧與監護?如果我們無法從政治哲學與公共行政的層面回答這個問題,那麼每一次公權力的介入,都將被質疑為「政府搶孩子」。而這種質疑,正正在這宗案件中,不斷被「非常父母」反覆用作攻擊點。當然,社會大眾已經明確表態,支持政府介入的聲音可謂一面倒。

家庭作為「私領域」的界限

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傳統上將家庭視為「私領域」的核心組成部分,家庭被認為是個人自由與親密關係的堡壘,政體不應輕易干預,這是中外皆然的。這種觀念深植於現代社會的集體意識之中。父母對子女的照顧權,在現代社會幾乎被奉為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但這種「神聖性」,是否真的毫無例外?

當家庭內部的運作開始對家庭中的兒童,亦即最脆弱的成員,構成系統性傷害或顯著風險時,通過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授權,政府可以從中介入。無事介入是「干預」,有事介入則為「保護」。由此觀之,問題的關鍵從來不在於「政府應不應該介入」,而在於介入的門檻應該設在哪裡,是否得到公眾的同意。

John Rawls在《正義論》的「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中指出,社會合作體系的穩定性,取決於它是否能夠保護最弱勢的成員。在家庭與社會中,兒童正是任何社會建制中最典型的「最弱勢成員」——他們沒有投票權,沒有發言權,沒有經濟能力,甚至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痛苦。當有父母未能充分履行其職責,其行使「照顧權」的方式開始偏離社會可接受的底線時,政府作為最終的守護者,介入責任責無旁貸。

公權力介入家庭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充分的事實基礎與專業評估之上,而非基於意識形態或政治考量。林老師的文章引述《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的規定:所謂「需要受照顧或保護」,並不只限於已經出現的事實,也同時涵蓋由忽略所帶來或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是一個極為關鍵的法律設計,允許公權力在風險尚未演變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之前介入,而非等到悲劇發生後才採取行動。

筆者在《「非常父母」口口聲聲講的「兒童權利」去咗邊?》一文中已經指出,早前法庭頒布保護令的基礎,是跨專業團隊確認的五項潛在風險:長女Constance出生不足一個月死亡、次女Lily因疏忽照顧被瑞典當局接管、在家分娩後未有帶Danny做健康檢查、家庭缺乏支援和固定居所、父母初期未有與相關政府部門合作。這些並非基於對該對父母的非理性歧見,而是一個基於歷史事實、專業評估與風險分析的集體判斷。

公權力介入的「正當性三角」

公共行政學者Sarah Kerkin提出了「正當性三角」(the legitimacy triangle)模型,認為決策與政策設計的正當性可透過三個槓桿來構建和強化:透明度(transparency)、問責性(accountability)與參與(participation)。用之分析本次案例,筆者將具體內涵略作調整,為適應兒童保護個案,情境化轉譯為「法律、程序、實質」三個維度。

第一,法律正當性。 法庭的保護令,是經過司法程序審慎裁決的結果,而非行政機關的單方面決定。政府的介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在香港,《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提供了這個基礎。這是行政法學上的「傳送帶」(Transmission Belt)模式——行政機關忠實、機械地執行民選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指令,從而確保行政權力的行使具備民主正當性與合法性。依法施政,政府在法理上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程序正當性。 介入必須遵循公平的程序。程序正當性的核心,在於決策過程的透明與可問責,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在本案中,社署曾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評估Danny個案屬「高風險、已成立的疏忽照顧」,並列出五項潛在風險,建議法庭繼續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以作保護。父母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意見,法庭亦有權考慮他們的立場。此安排足以體現程序上的民主性。

第三,實質正當性。 介入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唯一依歸。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多次強調,社署向法庭申請保護令,「是建基於男嬰的最佳利益」。這不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是所有決策的指導原則。行政法學上的「專家知識」模式指出,當決策涉及高度專業判斷時,正當性來自於專業知識的可靠性和科學性。公眾對這對父母口誅筆伐,最大原因正是二人以殘缺的認知,意圖否定不同專業人士的科學性建議——比如意圖用橄欖油為嬰兒抹身,又或在《香港01》的專訪片段中,要兩個月大的Danny嘗試步行。這些都是未經現代科學認證、無助於「兒童最佳利益」的行為。

沒有法律授權,介入就是違法;沒有程序公平,介入就是專斷;沒有專業評估,介入就是賭博。三者缺一,公權力便站不住腳。當這三條正當性支柱同時存在時,公權力的介入便具備堅實基礎,而非「非常父母」所理解的政府專斷——不論是香港特區政府還是瑞典政府。社會大眾見過太多家庭在公權力介入時的撕裂與痛苦。正因如此,一套清晰的正當性框架,才能確保每一次介入都經得起法理與道德考驗,保障社會大眾無須時刻擔心被政府搶孩子,導致骨肉分離。

當法律程序被工具化

一個健康的公共行政體系,必須依賴制度化的救濟渠道,而非單次個案的司法突襲。如果每一位不滿行政決定的當事人都可以隨意申請人身保護令來挑戰既有的法定安排,那麼制度的可預測性與穩定性將蕩然無存,而人身保護令的「保護」精神亦會被扭曲。

非常父母認為自己有能力「以魔法打敗魔法」,用人身保護令去抵抗法庭的保護令。林老師的文章銳利地指出,人身保護令不應被用作對法定程序或司法命令的間接挑戰;尤其當法律已提供「更直接的救濟」時,當事人不得改以人身保護令作為替代路徑,從而規避既有程序保障。從公共行政的角度看,這涉及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玩法之徒為達自己目的,將法律程序工具化。

介入的正當性,在於保護而非懲罰

法院不是用來繞的,制度不是用來鑽的。要令公權力介入家庭,從來不是一件輕鬆和使人愉悅的事。每一次介入,政府都會被聚焦於大光燈中,被質詢「權力邊界在哪裡」。所幸,香港的介入門檻設得甚高,而當跨過這道門檻時,介入的正當性顯然難以置疑。

這次法庭、政府乃至社會大眾的聯防,守住的其實是現代社會的文明價值觀念——「兒童不是父母私產」、「兒童的第一權利是生存權」——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線。社署的照顧安排並非「任意羈留」或「故意搶仔」,而是依法進行的兒童保護。這條底線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政府想要搶奪孩子,而是因為有些孩子如Lily和Danny,除了兩邊政府之外,已經再也沒有人可以依靠。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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