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新加坡讓法律成為「產品」 香港法律界豈能只是打官司?

撰文:李頴彰律師
出版:更新:

李頴彰律師專欄

香港法律界當前真正面對的課題,不是如何守住既有優勢,而是如何創造新的制度價值。在國家全面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與涉外法治建設的背景下,法律不應再被視為單純維持秩序的制度安排,而應被理解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組成。由此出發,香港有必要跳出本地法律市場的框架,從全球法律服務產業發展的角度,重新思考自身的功能定位與戰略角色。

新加坡讓法律成為國家競爭力

新加坡的發展經驗尤其值得香港法律界討論。其成功之處,不僅在於建立高效而可信的法律制度,更在於透過國家戰略引導、產業政策支持、國際商業網絡連結及人才制度建設,將法律服務塑造為高增值、國際化的戰略產業。這說明法律並非只是保障市場運作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制度安排,更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吸引全球資本與人才、強化國際影響力,以及參與國際規則塑造的重要載體。

新加坡法律服務業的崛起,不能只單純歸因於廉潔政府、高效行政、司法獨立與《普通法》傳統。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新加坡政府較早意識到,法治若只被理解為社會秩序的底線,便只能發揮防禦性功能。唯有把法律制度、法律人才、爭議解決平台與國際商業需求結合起來,法律才會由制度保障轉化為國家競爭力。新加坡政府沒有把法律視為法院內部的專業事務,也沒有把律師行業看作單純的本地職業市場,而是逐步將法律服務納入國家經濟布局,使法律成為吸引資本、匯聚人才、連接區域商業活動及提升國際話語權的重要工具。

新加坡建國之初的首要任務,是建立一套能夠支撐國家生存與經濟發展的法律秩序。作為資源有限的小型經濟體,它不能依靠龐大的內需市場或天然資源,而必須以制度可信度換取國際投資者的信任。因此,早期的新加坡法律政策重點,並不在於發展國際法律產業,而在於建立清晰、穩定、可執行的商業規則。契約能否迅速執行,財產權能否受到保護,商業糾紛能否得到專業處理,實際上決定了外資是否願意把新加坡作為區域營運基地。法律在這階段的角色,是為製造業、金融業、貿易和港口經濟提供制度地基。

改革源於司法體系沉重壓力

到了上世紀90年代,新加坡司法體系已面對明顯壓力。當時高等法院積壓超過2,000宗待審案件,若不改革,案件排期可能延至3年或更久,部分案件甚至需時5至10年才可處理完畢。這種延誤對任何希望成為金融和商業中心的經濟體而言,都是沉重的制度成本。其後,新加坡政府推動民事程序改革,加強法院案件管理,重視審理效率、結案速度及程序紀律,逐步清理積案,並建立起獲國際商業社群認可的司法高效率形象。

然而,司法效率的提升只是第一步。當法院能夠有效服務本地經濟後,新加坡政府開始思考另一個更具戰略性的問題:既然全球商業活動日益跨境化,法律服務能否像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和專業管理服務一樣,成為可以輸出的高附加值產業?在這思路之下,法律不再只是市場運作的背景條件,而是市場本身的一部分。企業不一定要在新加坡生產或投資,卻可以選擇在新加坡簽訂契約、適用新加坡法、聘用新加坡律師、在新加坡仲裁,或讓新加坡法院處理國際商業爭議。法律由此成為跨境商業信任的出口產品。

這種轉變並非突然發生。新加坡早在1986年加入《紐約公約》,1991年成立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1992年允許外國律師參與以新加坡為仲裁地的程序。這些安排表面上屬於仲裁制度改革,實際上反映了新加坡政府對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判斷:若要吸引跨境爭議,單靠本地法院並不足夠,還必須提供國際商界熟悉、靈活、中立且可執行的爭議解決機制。仲裁的重要性,正在於它使一個城市能夠承接與自身沒有直接地域聯繫的國際糾紛。

選擇性自由化確保有底線開放

進入21世紀後,新加坡的法律發展呈現更清楚的產業政策特徵。新加坡政府不再滿足於讓市場自然成長,而是通過牌照、機構、空間、人才和國際推廣,把法律服務業視為需要培育的專業生態系統。2008年推出的合資格外國律師事務所制度,便是代表性例子。該制度允許獲批的外國律所在特定範圍內提供新加坡法律服務,同時保留刑事、家庭、一般本地訴訟等較具本土公共屬性的領域予本地法律界。這不是全面開放,也不是封閉保護,而是選擇性自由化(Selective Liberalisation):用國際機構帶來業務流量,用監管邊界維持本地法律主體性,並用高端業務訓練本地人才。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進一步展示了法律服務的產業乘數效應。仲裁中心並非普通行政機構,而是跨境商業信任的聚合平台。一宗大型仲裁案件所帶來的,不只是仲裁費用,還包括律師、專家證人、估值顧問、翻譯、法律科技、酒店、會議服務及商務往來。當仲裁案件在某一城市形成穩定流量,便會吸引更多專業機構進駐,繼而強化該城市作為法律服務樞紐的地位。Maxwell Chambers的出現更具有象徵意義,因為新加坡把爭議解決視為需要實體基建支撐的產業,透過高質量平台聚集全球專業流量。

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則標誌着新加坡法律產業政策由仲裁進一步擴展至國際商業訴訟。這顯示新加坡並不把法院視為純粹處理本地糾紛的國家機關,而是把法院制度本身轉化為國際商業社群可選擇的爭議解決產品。當外國當事人願意選擇某一地的法院處理商業爭議,反映的不是單一案件偏好,而是對該地法律文化、法官素質、程序設計和執行能力的整體認可。

香港更要發揮好橋樑作用

從治理角度來看,新加坡模式最吸引之處,在於它把法治國家的可預測性與發展型國家的主動規劃結合起來。法治提供可信度,產業政策提供方向感。司法專業維持中立,政府規劃創造市場條件。外國律所帶來全球網絡,本地制度則保留核心控制。其成功絕不應被簡單複製,因為它依賴城市國家的集中治理能力、《普通法》背景、英語優勢、多元宗教及民族、金融中心基礎及政策執行文化。真正值得借鑑的,不是某一機構形式,而是其背後的戰略認識:法律服務的競爭,表面上是律師與律師或律師行與律師行的競爭,深層卻是制度供給能力、國家組織能力與國際連接能力的競爭。

因此,新加坡由法治走向產業的歷程,給香港提出了重要啟示:在全球經濟重心東移、亞洲資本流動加速、跨境商業爭議日益增加的時代,法律中心不會自然形成,而必須由清晰的國家定位、可信的司法制度、開放而有邊界的專業市場,以及能夠承接國際業務的基礎設施共同塑造。

對香港而言,真正值得深思的從來不是是否具備法律優勢,而是如何把既有制度基礎轉化為服務國家發展、聯通國際市場及參與全球治理的實際能力。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以及全球唯一中英雙語運作《普通法》體系的國際法律中心,香港兼具內地市場腹地與國際網絡優勢,擁有獨特而難以複製的發展條件。在國家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完善涉外法治建設及深化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進程中,香港法律界的關鍵任務,正在於發揮連接不同法律制度、商業規則與市場體系的橋樑作用。未來能否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法律中心地位,取決於法律服務能否突破傳統支援功能,發展成具全球影響力的高端專業產業。唯有如此,香港的法治優勢方能真正轉化為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支撐,並在國際規則塑造與全球治理體系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