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宏福苑報告之後——行政、刑事與民事追責的法律考驗

撰文:律政思
出版:更新:

律政思專欄|羅天恩

大埔宏福苑火災造成168人死亡,社會深感悲痛並期盼盡快查清事實及問責追責。政府於10月29日公開獨立委員會的兩冊報告,詳列維修工程中的不當行為,以及監管和處理投訴方面的缺失。委員會在第一冊摘要第35段指出,希望研訊為釐清責任、推行改革及追究法律責任奠定基礎。本文支持政府以報告為依據,繼續完成行政調查、刑事執法,並協助受災者釐清民事索償權利。三方面各有其法律程序,也各有必須回答的問題。

從部門缺失查到個人責任

就行政責任而言,首先須弄清各部門在制度設計與實際監管中的分工。報告第二冊第1470至1473段區分了屋宇署與獨立審查組的責任。前者須檢視建築工程規管制度的設計及監督,後者獲轉授權力,直接監管宏福苑工程,須就執行缺失承擔較大責任。報告亦批評消防處在火災前監察消防裝置關閉及火警風險的工作,以及勞工處處理安全投訴的方式。

行政調查應沿着每項投訴、巡查和審批紀錄,查明經手人員當時知道甚麼、可以採取甚麼措施,以及主管如何督導和協調。行政長官已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及勞工處在監督宏福苑工程火警風險方面的不足與缺失,轉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要求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小組將索取文件、約見相關人員,研判個別公務員有否失職或違反部門規定、《公務員守則》及公務員管理規定,並就可能採取的紀律行動或行政處分提出建議,亦讓被調查者有機會回應具體指控。

除政府內部的行政問責外,參與維修工程的私人機構和專業人士亦須接受相應的規管。就建築工程而言,報告指出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實質履行監督工作。就消防裝置而言,報告批評註冊承辦商以掛名方式提交關閉通知書。至於物管公司置邦,委員會指出其容許職員關閉火警警報系統電源,並認為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可考慮跟進。各監管機構應查明相關人士有否違反其專業或持牌責任,給予當事人回應機會,再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譴責、除名或牌照處分,並交代結果。

以確鑿證據推進刑事追究

在跟進專業紀律責任的同時,火災及維修工程涉及的刑事案件亦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及廉署就火災及維修工程起訴七人和兩間公司,提出合共25項控罪;屋宇署及勞工處其後亦分別提出259項和25項檢控。報告揭示的物料選用、證明文件、工程監督和招標疑點,可以為持續蒐證提供線索。然而,報告第一冊第66及74段亦明言,獨立委員會不裁定任何人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個別人士是否犯罪,須由法院根據案發時有效的法律及可接納的證據裁決。

兩冊公開報告的目錄、摘要,以及第四、第六和第十至十五章的部分內容被遮蓋。政府表示,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作此安排,是為避免公開內容對相關刑事檢控產生實際或觀感上的不當影響。《基本法》第87條保障公平審訊及無罪推定,未公開部分可能與涉案人士或公司的刑事責任有關,因此公開報告時須顧及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政府已承諾待所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完成後公布完整報告,屆時公眾便可檢視目前被遮蓋的內容。

讓民事索償得到實質處理

對死者家屬、傷者及失去家園的居民而言,報告公布後仍然存在民事索償的切身問題。報告第二冊記載總承建商、工程顧問、消防裝置承辦商及物管公司各自的職責和失誤,為追查責任提供了線索。下一步須按申索人的身分和權利來源逐一分析。例如,工程合約賦予宏福苑法團甚麼權利,須按有關條款審視。而死者家屬、傷者及居民提出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申索,則須查明相關人士對他們負有甚麼法律責任,以及失誤與損失之間的關係。以第二冊第1203至1204段的例子舉例,當時火警鐘未有鳴響,延誤居民疏散,是造成嚴重死傷的因素之一,但消防栓停用則對當時滅火結果則沒有重大影響,因此不同失誤對損害所起的作用以及因果關係,須按證據分別判斷。至於保險賠付,屋苑火險、居民自行投保的家居保險及相關機構的責任保險,各有不同的受保人和保障範圍,須依個別保單釐清。

以上的問題均涉及不同權利和程序,受災者需要實際協助。就此,法援署已設專責組,協助處理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僱員補償申索。政府亦應協助居民取得所需文件和清晰資訊,說明業權收購及保險安排如何影響各項申索權。

報告公開後,各方責任已有更具體的事實基礎。下一步須看行政調查能否查明個人責任、刑事程序能否依法審結,以及受災者能否有效行使民事權利。政府應在不影響審訊及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持續交代各項跟進的進度、結果和理由。這樣才能讓報告所揭示的問題,得到完整而公正的處理。本文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

「律政思」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主筆的法律評論專欄,旨在以專業視角,剖析國際、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發展、法治建設及相關社會議題,深化公眾的理解。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

HK01 Space Pro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