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黃之鋒案定讞:戳痛西方不敢面對的三個事實!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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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香港高等法院就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判刑後,美國、英國、歐盟以及多個西方國家和國際組織迅速發表聲明,對案件提出嚴厲批評。美國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英國指稱《香港國安法》被用來針對政治表達。歐盟認為案件具有政治性質。國際特赦組織聲稱《香港國安法》已成為打壓異議的工具。人權觀察則將有關控罪形容為毫無根據。十個西方國家更聯合要求停止所謂「不公正檢控」。

從上述表態可見,西方輿論正試圖建立一套統一敘事:黃之鋒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香港國安法》正在壓制異見,而香港司法制度已失去獨立性。然而,只要回到案件事實和法律基礎,這套論述很快便會發現存在根本缺陷。問題不在於相關評論是否尖銳,而在於其論證基礎本身難以成立。

要理解本案,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被刻意模糊的核心問題:黃之鋒究竟因何被判刑?西方評論普遍將案件描述為政治理念與政治立場受到打壓,但法庭審理的從來不是政治理念本身。黃之鋒不是因支持民主而被檢控,不是因批評特區政府而被檢控,也不是因參與政治討論而被檢控。更重要的是,本案並非由法庭在被告堅決否認指控的情況下強行作出定罪裁決。根據公開法庭程序,黃之鋒是在獲得法律代表協助、充分考慮控方案情及證據後,選擇承認控罪,並承認相關犯罪事實。

換言之,本案並不存在一些西方評論所塑造的「因言入罪」情況。案件進入判刑階段的前提,正是被告已經承認自己參與有關串謀行為。對於一宗已認罪案件,部分外部勢力卻刻意避談被告承認的事實和行為內容,反而不斷將案件重新包裝成政治迫害事件,這種論述本身便缺乏最基本的完整性。

事實上,整場爭論的真正焦點,不是民主與否,也不是支持或反對特區政府的問題,而是另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一個人透過協調、組織及推動外部力量,要求外國政府對自己的國家及其地方行政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究竟應否被視為一般政治活動?任何嚴肅的法治社會都必須正面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有美國人組織國際遊說活動,要求外國政府制裁美國官員、限制美國利益、取消美國享有的特別待遇,美國政府會將其視為普通政治表達嗎?如果有英國人持續推動外國國會對英國實施懲罰性措施,以迫使英國政府改變政策,英國政府會認為這只是正常民主參與嗎?如果相同情況發生在法國、德國、加拿大或澳洲,相關政府又會否完全不以國家安全角度處理?答案其實不言自明。

任何主權國家都不可能對涉及外部干預、外部施壓及損害本國利益的行為完全置之不理。這並非中國獨有的標準,而是國際政治和現代國家運作的基本原則。主權國家有權維護其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本身就是國際法及國際關係體系賴以運作的重要基礎。正因如此,西方批評最值得關注的地方並非其立場,而是其明顯而突出的雙重標準。

近年來,西方國家持續強化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美國將打擊外國影響力和外部干預列為重要國家安全議題。英國通過新的國家安全立法。澳洲建立外國影響力透明制度。加拿大亦強化應對外部干預的法律和政策架構。這些國家的共同邏輯十分清晰:當外部力量試圖影響本國政治、政策或國家利益時,政府有責任介入處理。然而,當香港依據自身法律制度處理涉及外部勢力的案件時,同樣的原則卻忽然被重新描述為對自由的打壓。在西方國家,這被稱為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卻被稱為政治迫害。在西方國家,這被稱為抵禦外部干預。在香港,卻被稱為「壓制異議」。同樣性質的問題,在不同政治背景下被賦予截然相反的評價,反映的並非法律標準的差異,而是政治立場先行。這種選擇性適用原則的做法,無法構成具有說服力的法治論述。

更進一步而言,不少西方評論將案件作為香港法治衰退的證據,但這種結論同樣經不起認真檢驗。法治的真正涵義,不是法院必須作出符合某種政治期待的裁決,而是法院按照法律、證據和法定程序作出裁決。在本案中,被告獲得法律代表、接受法律意見、依法認罪、享有上訴權利,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普通法》制度公開審理。無論外界對結果持何立場,都不能否認整個程序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完成。

事實上,部分西方輿論最大的邏輯矛盾正在於此。他們一方面標榜尊重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卻把所有不符合其政治期望的判決自動歸類為政治迫害。如果司法獨立只在法院作出某類裁決時才被承認,那麼所捍衛的其實並非司法獨立,而只是特定政治立場。香港法院不是根據外國政客的聲明判案,不是根據國際組織的新聞稿判案,更不是根據海外媒體的社論判案,而是根據香港法律判案。這恰恰是司法獨立應有的體現。

西方國家當然有權發表看法,但沒有任何國家有權要求香港放棄自身法律制度,更沒有權利要求香港法院因被告具有政治知名度而停止適用法律。倘若國家安全、司法獨立和主權平等確實是普遍適用的原則,那麼這些原則就應同樣適用於香港和中國。

黃之鋒案所暴露的,歸根究柢並非香港法治的危機,而是西方話語本身的公信力危機。當一些長期強調維護自身國家安全、反對外部干預、堅持捍衛主權完整的國家,卻拒絕承認香港同樣擁有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時,其所宣稱的普世原則便難免淪為具有強烈選擇性的政治工具。對於任何重視法治和理性分析的人而言,這或許才是黃之鋒案所揭示的最值得深思之處。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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