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辯論】收回土地條例常出鞘 發展局「被迫」狠摑林鄭月娥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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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地產商在新界囤置大量農地,政府要發展的話,應該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抑或動用《收回土地條例》?特首林鄭月娥多次強調,動用《條例》收地,很可能引起曠日持久的司法覆核程序,反倒拖慢發展,因此《條例》是一把不能輕易出鞘的尚方寶劍。然而,政府昨天(5月30日)自行公布,當局根本從來不避諱使用《收回土地條例》,促致的司法覆核程序也毫不漫長。如此一來,若然林鄭月娥再被問及何不亮其尚方寶劍,她還可以有什麼藉口?

是否公私合營發展農地,政府取態正面,但社會質疑何不直接運用收回土地條例以興建房屋。(資料圖片)

翻查三大地產商(長實沒公布數據)年報,其新界農地儲備合計達9,030萬平方呎,若計及暗中為地產商收地的「艇仔」,相關數字必然更大;但另一方面,政府在全港的可發展住宅用地只有4,210萬平方呎,不及地產商一半。故此,政府要覓地建屋,必須向地產商「下手」。

對於這個局面,政府傾向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開發新界,而不是運用《收回土地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力,以農地價格取回土地。今月初,面對立法會議員的詰問,林鄭月娥再次為政府取態解畫,指《基本法》保障市民私有產權,故即使房屋問題迫在眉睫,政府也不能隨意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否則會引來司法覆核挑戰。

《基本法》第105條訂明,政府須依法保護被徵用財產者可獲補償的權利,而補償應相當於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此,《收回土地條例》並無容許政府強搶土地,而是准許政府可以公共用途為理由收回私人土地,但須向業權人賠償。換言之,只要當局依法收地,絕不會違反《基本法》。

更甚者,政府根本從來不忌諱使用條例。《香港01》記者早前親自翻查歷年憲報,已發現政府經常借《條例》收地,踢爆「尚方寶劍不能輕易出鞘」的謊言;昨天發展局局長黃偉綸面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提問,不得不坦白交代政府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相關數據,更是親手摑了特首一巴。

九七以來業權人就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而提出司法覆核的個案。(政府新聞公報)

黃偉綸指,政府在199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合共曾為154個工程項目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平均每年逾七個項目;此外,隨之而起的司法覆核亦只有八宗,最「漫長」一宗的審核時間不過一年,最短的更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而在九天之內結案,而且政府從沒敗訴。如此一來,所謂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動用條例易引司法覆核,都不過是遁辭。

《香港01》多次強調,「適足居住權」是人權,為保障這項基本權利,政府必須廣建公營房屋,只是前提是政府需要有足夠官地。另一方面,地產商為了牟利而囤積珍貴的土地資源,等待合適機會方再發展,這是將公司盈利建基於市民福祉之上,也是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並不完美的例證。當此之時,負責任的政府必須介入,而《基本法》和《收回土地條例》正好賦予了特區政府合用的法律工具,可以在無損法治的情況下保障市民的適足居住權,救無數劏房戶於水火之中。然而,政府一直對這合乎公義的一着諸多推搪,只顧地產商商業利益而漠視大眾人權,最新民調指林鄭月娥的民望創上任以來新低,豈非其來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