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18禁】新法例禁向青年售賣酒精 漏洞難免需額外措施補救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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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年初剛通過的「禁酒法」將於月底生效,屆時零售店不得售賣酒類飲品予未成年人,總算正視了青年過早接觸酒精的問題。誠然,諸如禁售煙草一樣,該法例在執行時難免存在漏洞,惟加強規管只會顯得矯枉過正,唯有提升公眾對飲酒禍害的認知,方為治本良策。

禁售擾民?

今年2月,立法會正式通過《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11月30日起禁止零售商店,如便利店、超市及酒舖等,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予未足18歲的人士;按定義,禁售酒類為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不論當面分發與遙距分發,即以實體或非實體方式交易,售酒者都須以合理且清晰的方式向購買者展示禁售要求的訂明通知;一經定罪,非法售酒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立例禁止向青少年售買酒精飲品本意雖好,但始終酒類繁多,且售賣點極廣,有人擔心新法不但擾民,也未必真能阻止青少年接觸酒精。就此,凡有法例初行,或多或少均會對未習慣的市民帶來不便,惟隨時間推移,必有改善;再者,禁酒法例的定義清晰,而且銷售商必須為規管酒類標明禁售通知,大大釋除消費者的困惑,市民實在毋須過慮。

新法例內「令人醺醉的酒類」定義,是含乙醇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不可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予18歲以下人士。(梁煥敏攝)

至於禁令的成效,當然取決於巡查執法。為適應新例,衛生署成立「控煙酒辦」主理執法,並在原有控煙辦的規模上,增加30名執法人員;誠然,執法效果是否理想,還看實際的執勤情況,故公眾仍須密切監察。

法例並非萬能 「禁酒」仍須教育配合

平情而論,法例難以完美,或存一定漏洞。一如煙草,青少年總有渠道購買受禁產品,例如找成年朋友幫忙,特別在網購盛行的年代,政府實在難以徹底阻絕未成年人遙距買酒;即如有網購商聲稱會為職員提供清晰指引及培訓,兼要求送遞人員檢查收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但年青人照樣可藉成年親友幫忙,蒙混過關。

訂明通知的樣本(來源:控煙酒辦官網)

但無論如何,禁售法例始終能夠增加青年買酒的難度,無疑有助減低未成年人接觸酒精的機會,只是社會不應對立法規管存有過高期望,須明白立法規管的限制。話說回來,政府原提出賦予衞生署督察入屋搜證權力,且竟獲不少議員支持,甚至有支持者斥責反對方為「人權上身」,實在教人啞言——若為青少年禁酒而矯枉過正,容許衞生署入屋,這樣才是真正的「擾民」。

其實,只要配合適當的教育,向公眾清楚說明飲酒禍害,才能事半功倍。須知,青少年接觸酒精,甚至染上酗酒惡習,乃受不同因素影響,其中家庭教育的影響甚深:有研究指出,部分「極端」的家長竟會鼓勵子女飲酒,甚至會培養其酒量,以便社交。政府須思考如何向公眾傳遞正確的飲酒態度,在教育青少年酗酒禍害之餘,更要提醒家長「身教」的重要性。唯有「軟硬並施」,才能促進青年健康。

公民黨郭家麒批評建制派不支持修訂,是「人權上身」(資料圖片/梁鵬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