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綜援年齡下限升至65歲 政府應如何界定福利申請標準?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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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宣布下月1日起,長者綜援的合資格申請年齡將由60歲升至65歲。林鄭月娥更將責任推給立法會議員,認為他們有份通過議案。政府宣布政策落實日期後,隨即招來眾議,市民認為政府不近人情,而實際上,這政策的確忽視了長者的現實需要。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周一早上出席電台節目訪問時指政策撤回的機會「接近不可能」,稱自己樂意與議員探討以一切可行方法協助60至64歲的人士,但動用關愛基金的機會非常微。他更指有國家計劃將退休年齡由65歲延遲至68歲,香港現時已落後國際。

的而且確,世界各地的長者津貼、保障計劃申請年齡限制都會隨歷史環境而變化,其主要考慮因素包括長者的平均壽命以及政府的財政負擔能力。但是,這些社會現實,必須要配合保障社會弱勢的最大原則,如果不是遇到財政危機,政府不應貿然削減社會福利。

回到香港,政府貿然提高長者綜援的申請年齡限制,實在是毫無道理可言。港府的公共開支長期佔本地生產總值20%左右,可謂極為穩健。而事實上,縱然香港人口日益老化,長者綜援受助人人數卻不增反減,觀乎統計處數據,60 歲或以上的綜援受助人人數由 2010 年年底的188,283 人持續下跌至 2017 年年底的 167,358 人 ,由此看來,政府的決定實在無事生非。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稱社會對長者年齡的定義改變是國際大趨勢。(林若勤攝)

那麼,政策的意義何在?根據政府的說法,政策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要劃一不同長者福利的申請年齡下限;其二,是鼓勵長者就業,並相信長者有能力就業。

先說第一點,長者綜援的性質,本與其他長者津貼不同,劃一年齡欠缺合理基礎。綜援的目標是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提供安全網。綜援的服務對象,必然是社會最弱勢的一群,與長者乘車優惠等「錦上添花」的政策性質判然有別。事實上,在2011年,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回應議員提問時就曾肯定長者津貼的申請年齡存在差異的合理性,他指「由於各類援助與服務的目的和對象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年齡規定是可以理解的。」依此理,政府若沒有堅實理據證明長者綜援與其他政策性質一致,則不應將綜援的申請年齡限制隨意上調。

更有甚者,依照政府提升綜援申請年齡限制的標準,其餘長者政策亦需大幅改動。以房屋政策為例,申請公屋、居屋或長者房屋,甚至富戶政策等,一般都以60歲作為長者資格的年齡,如此類推,這些長者享有的權利,亦將被廢除,可謂牽連甚廣。

政府的決定也基於鼓勵長者就業的大方向,沒有人會反對長者就業,但前提是長者有真正選擇權,以及政府提供充足的勞工保障。一個60歲的市民,很可能已經工作達40年,想休息下來,也是人之常情。然而,香港的退休保障嚴重不足,強積金對沖的問題雖可望解決,但高昂的管理費仍侵吞市民大筆的回報,政府對於公積金、全民退保的訴求置若罔聞,在這情況下,長者只好逼於續留職場。

要長者為口奔馳本不人道,更可悲的是,香港的勞福保障不足,諸如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等基本權利縱然討論多年,卻並未落實。在這環境下,政府逼長者投身職場,只不過是將其痛苦延長,而非予其發光發熱的機會。

如此說來,政府提高長者綜援的申請年齡限制,實為刻薄寡恩。諷刺的是,林鄭月娥不但沒有收回成命,反怪責議員去年投票支持財政預算案,通過決定。這種耍小聰明的手段,也許能一時蒙敝市民雙眼,但長遠卻將一眾基層市民放在自己的對立面。我們多次強調,管治者的責任,是為人民謀福,而弱勢社群必然是政府的主要扶助對象,提高長者綜援申請年齡限制的決定,明顯不合乎公眾利益,林鄭月娥應迷途知返,負起管治者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