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實施三年終有公司被判罰 但為何只能由競委會入稟?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自2015年年底《競爭條例》(條例)實施後,競爭事務委員(競委會)會前年首度入稟,提告兩宗案件涉違反條例,競爭事務審裁處上周五(5月17日)裁定涉案共15間相關公司中,共14間違例,屬條例實施後首案。

競委會向來被譏為「無牙老虎」,這次成功控告14間公司並將其定罪,是否代表成功「洗底」?未必。首先,競委會成立三年,帶上法庭的案件只有三宗,通通涉及中小企圍標、瓜分市場,包括今次五間有份競投基督教女青年會伺服器服務的資訊科技公司涉圍標,及十間裝修公司涉瓜分觀塘安達邨市場和合謀定價。現時競委會仍有一宗案件等待審訊,但亦是三間建築工程公司在景泰苑提供裝修服務時涉嫌瓜分市場和合謀定價,並沒有看到「大老虎」的蹤影。
 
其次,條例通過的競爭守則原本共有三項,分別是:一、「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二、「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及三、「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與收購安排。但到目前為止,上述三宗被帶上法庭的案件全部都只針對「第一行為守則」,雖然這可能是競委會有意為之,即在條例實施初期集中處理圍標、合謀定價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因為它們最直接損害消費者權益,且較易立案定罪。不過,畢竟「第二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所針對的更是市場結構本身,若遲遲沒有動作,也難免令外界認為競委會不作為。

競委會主席胡紅玉,曾多次大呻委員會經費不足。(資料圖片)

但平情而論,以現時寥寥數十人的競委會,職責卻是監控整個香港包羅萬象的經濟體系,委實強人所難。相較之下,只不過是監管證券和金融業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職員便已多達千人。因此,一個比較合理的制度,本來就不應該完全依賴競委會這單一機構,就反競爭行為進行訴訟,而應該開放給所有市場參與者,賦予他們可運用司法手段進行「反撃」的權力。然而,「獨立私人訴訟機制」卻在商議草案之初便因受商界壓力而胎死腹中,導致現時只能依賴一個資源不甚充足的競委會辦事,自然事倍功半。現時在其他實行競爭法的地區,包括英國、澳洲和台灣等地,公眾均有權提出私人訴訟。
 
舉例來說,連鎖零售店「759阿信屋」在2011年因為低於市價出售汽水,聲稱遭受供貨商施壓並被斷供貨。假如有獨立私人訴訟機制,受屈者可以直接興訟,由審裁處定奪。
 
多年來社會一直批評競委會是「無牙老虎」,但真正被「剝牙」的其實是香港所有無法就反競爭行為提出「獨立私人訴訟機制」的市民。政府曾公開承諾條例實施三年後會再作檢討,此獨立私人訴訟機制,日後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