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非常父母剝削兒童福祉 公權介入擔起保護職責
「Save Lily」專頁事件經《香港01》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涉事父親曾先生今早(6月2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拋出「不可以偏向了兒童權利,而不去保障我本人的私隱權」的驚人言論,並將自行在家分娩卻又拒絕檢測基因導致幼子Danny未能完成出生登記的「主要責任」推卸給特區政府,又要求當局提供臨時措施以保障其基本人權。
不少市民力斥這對「非常父母」自私、偏執、行為怪異,在沒有合理解釋之下堅持自行在家分娩、拒絕常規醫學介入,導致長女在芬蘭出生後夭折死亡,次女Lily也因疏忽照顧而被瑞典社福局強制監管,在港出生的幼子Danny則淪為無國籍、無身份、無保障的「無證兒童」;又批評他們濫用從芬蘭到瑞典再到香港特區的各種程序,表面上是捍衛個人權利,實際上卻罔顧兒童福祉,希望特區政府積極介入。當局行動迅速,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早透露已經成功聯絡事主並將全力跟進事件之後不久,下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就向傳媒宣布,警方已以涉嫌疏忽照顧兒童拘捕涉事父母,並將Danny送往醫院檢查。
事件發酵至此,已從「自由」和「干預」的爭論,延伸到「權利」和「責任」的思辨。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成年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確實擁有選擇獨特生活方式和價值信仰的個人自由。然而,當「個人」的角色延伸為「父母」時,這種自由的邊界便會發生本質上的轉變。在現代法治框架之下,「父母」不僅僅是一種基於血緣的「道德身份」,更是一個承擔着具體法律義務和照顧責任的「法定身份」,以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相應地,「兒童」也不是可以任由父母擺佈的自由財產或附屬產品,而是獨立的「權利主體」。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四大核心原則之一,意味着兒童所享有的生存權、醫療權、教育權等基本權益,理應具有優先性。然而,這對「非常父母」的觀念卻相當扭曲。例如曾先生公然宣稱,正是因為愛兒子,所以身教他要懂得保護個人權利,又強調「不可以偏向了兒童權利,而不去保障我本人的私隱權」,故而拒絕配合香港入境處要求提供基因檢測證明以確立身份。當被問及會否因而拖累兒子無法取得法律身份以享有各項基本權利時,曾先生竟然顛倒是非,把責任推給特區政府,認為入境處理應同時保障他的私隱權和Danny的教育權、醫療權等等,因而要求當局酌情發出臨時證明。
這種將父母的「隱私權」和孩子的「基本權」強行對立、甚至要求前者凌駕後者的論調,本質上就是將子女視為私有工具的自私考慮,實在令人乍舌。事實上,他們對於子女權利的漠視,並非完全沒有前科,反而已在芬蘭、瑞典和香港特區,都遇到了各種合理懷疑;然而,他們卻依然故我,一邊以受害者的姿態向不同地方的政府施壓以捍衛他們的所謂「自由」和「權利」,一邊卻蠻橫地拒絕履行與這些權利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
長女不幸夭折,次女被強制看管,幼子如今在香港又面臨缺乏身份證明的困境——正因為有了這些在前續撫養過程中出現的客觀紀錄,特區政府在面對Danny的處境時,自然有責任採取更積極的態度、更嚴格的標準,去確保他的權益沒有受到侵害。這並非針對特定家庭的偏見,而是為了保護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幼兒所必須啟動的防禦機制——即當父母由於自身的盲目信仰、無知或個性,拒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甚至已對子女的根本利益造成實質損害時,有為政府就必須承擔起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的保護。
警方拘捕這對「非常父母」之後,鄧炳強指出,他們未能提供任何產前檢查或醫療紀錄,甚至連一張女方懷孕時的「大肚相」都沒有,明顯涉及疏忽照顧兒童,也難免令人懷疑事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警方的果斷拘捕,正是基於嬰兒福祉而履行的應有之義。目前Danny已被送到醫院檢查,有待醫護人員評估健康狀況。假如情況並不樂觀,社會福利署也應該當機立斷,向法庭申請保護令,接走並妥善照顧Danny,讓他脫離高風險的家庭環境。
須知道,孩子也是獨立的生命,絕不是父母用來實踐極端意識形態、與體制對抗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