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墨守成規 電動可移動工具法例應與時並進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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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上周有青年在馬路中使用電動滑板尾隨巴士仆倒險死,車身攝影機所錄得片段在網上廣傳後引起大眾關注。警方其後介入調查,周一(16日)以「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四宗罪名將該名青年拘捕,並檢獲電動滑板車。

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致命意外在港已發生不止一次,政府曾於2020年6月19日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對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作出討論。當時只建議了規管架構而並沒有制訂法定要求及引進罰則,而實地試驗則至到2021年1月29日才得以正式開始。然而法規未立,測試檢討未完,意外又再發生。政府方面責無旁貸,必須加快相關法律立法速度以儆效尤,杜絕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的「偷雞」心態,並將電動工具規範化。

立法減少意外 蒐數據助推行

其次,現有法律界線模糊無助警方執法同時容易令市民誤墜法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預期屬於「汽車」,導致警方在過往及是次案件中均需引用道路交通條例而非明確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如電動滑板車及滾輪等。而現存指引中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可在馬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使用,換言之基本所有公共空間都不能合法地使用相關工具,而面對相關工具在港日益普遍,盡快立法有其必要及迫切性。

再者,由運輸署所推行的實地試驗亦應放寬參加要求,讓更多市民能夠參與,擴大取樣數字以便盡快作出報告。其中要求參加者持有私家車或電單車有效正式駕駛執照實為不必,根據2020年6月19日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中的報告提到電動移動工具通常比汽車輕而且平均移動速度大約與單車相約,適合在單車徑使用,換言之一般能夠正常操控二輪單車的道路使用者也應被視為合格使用者。

無論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不論有心或是無意造成交通意外均需負上責任,上述案件中的青年被拘捕亦是無可厚非。然而值得深思的卻是青年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合情合理?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法律又是否已經完善?現存有關的法律只是作為削足適履的存在,政府理應加快相關法例立法,以防止下一次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