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曾蔭權案宣判在即 特首還要「超然」到何時?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七警案於本周二(2月14日)宣判後,公眾視線正轉向另一宗矚目案件──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此案件現已進入法官引導陪審團程序,相信離宣判亦不遠矣。然而,由曾蔭權案引伸而來,特首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第8條規管的法例漏洞,政府卻遲遲遲未有修補,下屆政府務必認真處理修法問題,重建市民對政府的信心。

防賄條例第3條訂明,公職人員若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而第8條則訂明,與政府有任何事務來往者,向相關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而未有合理理據,即屬違法。目前,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失當罪以及觸犯防賄條例第4條。防賄條例第4條與第3條之別,在其舉證困難。如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出,若以第4條提出控告,控方需要證明被控人「有收受、也有同時間承諾會行使公權力,作出一些決定,方便你或對你有益」,才能入罪;以第3條提出控告,則只要證明被控人收受利益而未有申報或未有合理解釋,即能入罪。由於特首不受第3條規管,因此現時防賄條例對特首的規管較諸公務員寬鬆。第3、第8條的意義在於防止官員瓜田李下、陷入任何利益轇轕當中,以維持政府廉潔奉公的形象。惟法例訂立至今,特首仍不在條例規管範圍之內。

防賄條例修訂 多年來塵封未動

曾蔭權在被指涉嫌收受利益後,委託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組成專責委員會,該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的報告中就曾建議,修改防賄條例第3、第8條,將其規管範圍擴至特首,惟這建議至今仍未實現。

現屆政府曾就修改防賄條例與議員辯論,林鄭月娥出任政務司司長期間曾指,防賄條例已將行政長官納入第4條(《賄賂》)、第5條(《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第10條(《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的規管範圍,沒有必要再將特首納入第3、第8條規管,惟此說法卻缺乏理據。

此因由專責委員會撰寫的報告已指出,第3條和第8條的對象為全體公職人員,而行政長官作為「公僕之首」,則更應持守更高的操守準則,或恪守與公職人員、政治任命官員相同的標準,但現行防賄條例竟令特首可「超然」法外,令公眾難以接受。

特首超然法外 不符合憲制原意

林鄭月娥過去曾指,修法難點在於其涉及憲制問題,因為行政長官「雙首長、雙負責」的特殊憲制地位,不適宜將其納入第3條規管。無可否認,特首同時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其委任人是中央,而《基本法》22條訂明,中央不能干預香港事務,其不可審批行政長官收受利益;但這不代表特首能超然法外。

須知《基本法》中已有不少條文約束特首權力,如47條規定特首就任時必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而第52條也規定如特首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產生的立法會仍有三分二議員通過該議案,而特首仍拒絕簽署該議案,特首即須辭職。可見行政長官受到司法、立法機關約束,若說整個香港唯獨特首一人能不受防賄條例第3、第8條之限,根本說不過去。

反之,專責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委任三人組成獨立委員會,審批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則更符合《基本法》的原意,也能更有效實踐第47條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的憲制要求。

修補條例漏洞 下屆政府莫迴避

由政治現實角度觀之,將特首納入第3、第8條規管,也有效防止政府陷入管治危機。一如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指出,市民對政府的管治質素要求甚高,一旦行政長官涉嫌收受利益,即有機會陷入管治危機。就算有關指控純屬冤枉,卻因為特首的「超然」地位,無法透過啟動司法程序,還其公道,公眾對特首涉貪的質疑亦只會不斷發酵滋長。以今屆政府為例,梁振英任內收受UGL約400萬英鎊,即惹來瓜田李下之疑,使其任內施政舉步維艱。

正所謂民無信不立,下任特首的其中一個重要責任,就是重建政府的廉潔形象,贏取公眾信任。至於重建之道,相信已甚為明晰,就是從制度着手,盡快修補防賄條例的漏洞。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推出報告逾4年,梁振英曾表示會「認真」、「嚴格」參考報告建議,然而,防賄條例修訂在其任內卻無寸進,下屆特首務必修補法律漏洞,盡快落實專責委員會報告的建議,以補現時法例之不足。